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4-42494 | 文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2024年10月15日,麗水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解讀如下:
一、政策的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依據國家統計局麗水調查隊提供的2023年麗水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數據,在充分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社會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制定了《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決定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政策的制定依據
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358號)第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規定的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并公布。
2.《關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民助〔2024〕106 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省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量化比例(30%-40%)。2023年度全省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42194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在1054.8元/月-1406.5元/月之間。
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麗政發〔2020〕13號)(“低保標準在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0%-35%之間確定。”2023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41541元,即3462元/月,低保標準按30%-35%之間確定,應在1039元/月-1212元/月之間。)
三、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調整前 | 調整后 | |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每人每月1100元 | 每人每月1145元 |
(二)資金渠道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關鍵詞解釋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規定的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并公布。根據縣(市、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差異化的標準。
五、《通知》的實施時間
本《通知》從2024年6月1日起執行。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民政局
解讀人:程以寬
聯系電話:0578-20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