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清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麗水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試行)麗民〔2023〕55 號的通知整理匯總并進行動態調整。
序號 | 事項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定依據 | 裁量基準 | |
違法情節 | 處罰種類和裁量標準 | ||||
1 | 330211045000 | 對社會團體未及時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 | 撤銷登記。 |
2 | 330211026008 |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1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2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3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3項以上;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3
| 330211026007 |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4 | 330211026006 | 對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年不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參加年檢;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累計2年不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參加年檢; 累計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連續2年不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參加年檢; 連續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連續3年不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參加年檢; 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有暴力抗拒檢查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影響;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5 | 330211026005 | 對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超期6個月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超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超期1年以上;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6 | 330211026004 |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1個; 對1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2個以上5個以下; 對2個以上5個以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5個以上10個以下; 對5個以上10個以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10個以上; 對10個以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7 | 330211039001 | 對社會團體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理:(二)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以1個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以2個以上5個以下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以5個以上10個以下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以10個以上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8 | 330211039002 | 對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理:(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1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2個以上5個以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未經批準擅自開立5個以上10個以下分支機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10個以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9 | 330211039003 | 對社會團體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以1個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以2個以上5個以下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以5個以上10個以下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以10個以上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0 | 330211026003 | 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低于20萬元;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低于50萬元。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多次(兩次及兩次以上)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低于100萬元;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超過100萬元;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營活動屬于國家禁止或者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穩定的;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1 | 330211026002 | 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下的;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上; 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萬元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2 | 330211026001 |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按國家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但未按規定出具相關票據或者履行有關手續;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低于2次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低于5次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次以上,20次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超過5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10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20次;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超過50萬元;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存在強迫行為的;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3 | 330211002000 | 對社會團體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舉辦涉外活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并提前7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活動舉辦地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活動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 | 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造成不良影響;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1至6個月,可以責令撤換責任人員。 |
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影響;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 | ||||
14 | 330211007000 | 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一)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的。 | 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1至3個月。 |
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至4個月,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 | ||||
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 。 | ||||
15 | 330211023001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涂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信息1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涂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信息2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涂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信息3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涂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信息3項以上;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6 | 330211023002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在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7 | 330211023003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年不參加年度檢查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累計2年不參加年度檢查的; 累計兩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連續2年以上不參加年度檢查的; 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 連續兩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8 | 330211023004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超期六個月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超期六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辦理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9 | 330211023005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1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2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2個以上5個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10個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20 | 330211023006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低于20萬元;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低于50萬元。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多次(兩次及兩次以上)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低于100萬元;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超過100萬元;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營活動屬于國家禁止或者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穩定的;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21 | 330211023007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000元以下的; 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下的;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上; 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萬元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2 | 330211023008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按國家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但未按規定出具相關票據或者履行有關手續;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低于2次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低于5次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次以上,20次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超過5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10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20次;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超過50萬元;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存在強迫行為的;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23 | 330211032000 | 對慈善組織開展活動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四條: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 吊銷登記證書。 |
24 | 330211031001 | 對慈善組織未按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下;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2次的;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多次的;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25 | 330211031002 |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私分、侵占慈善財產數額5000元以下的; 挪用、截留慈善財產數額1萬元以下的;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私分、侵占慈善財產數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挪用、截留慈善財產數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私分、侵占慈善財產數額1萬元以上; 挪用截留慈善財產數額2萬元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26 | 330211031003 |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捐贈,或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違法;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金額10萬元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金額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2次; 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2次。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金額20萬元以上;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多次; 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多次; 經責令后未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27 | 330211025001 | 對慈善組織違反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同樣違法情形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28 | 330211025002 |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資產用于投資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二)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同樣違法情形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29 | 330211025003 |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同樣違法情形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30 | 330211025004 |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規定。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規定,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同樣違法情形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31 | 330211025005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同樣違法情形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32
| 330211025006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報備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同樣違法情形的; 有其他情節嚴重情節。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33 | 330211025007 |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經依法處理后1年內再出現同樣違法情形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34 | 330211022000 | 對慈善組織騙取稅收優惠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條: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情節嚴重。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35 | 330211019003 | 對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政處罰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 委托期限3個月內的; 初次轉借、出租的,且轉借、出租時間累計6個月內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委托期限3個月以上6個月內的; 轉借、出租2次以上的; 轉借、出租時間累計6個月以上12個月內的。 | 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委托期限6個月以上的; 轉借、出租時間累計12個月以上的; 彩票代銷者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 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6 | 330211019004 | 對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行政處罰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 僅在口頭上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在銷售場所內進行虛假性、誤導性書面宣傳的。 | 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在銷售場所外或網絡上進行虛假性、誤導性書面宣傳的。 | 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7 | 330211019005 | 對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政處罰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 僅在銷售場所內以口頭詆毀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在銷售場所內以書面詆毀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 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在銷售場所外或網絡上以詆毀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 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8 | 330211019002 | 對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 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不超過2人次,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影響較??; 具有其他輕微情節。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多次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5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誘導未成年人購買彩票;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9 | 330211019001 | 對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不超過10人次,或者累計金額低于5000元,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影響較小; 具有其他輕微情節。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超過10人次少于50人次,或者累計金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超過50人次,或者累計金額10000元以上;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40 | 330211058000 | 對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5年內禁止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 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情節嚴重。 | 沒收違法所得,禁止5年內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 ||||
41 | 330211001000 | 對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 |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 | 警告。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限期停止活動。 | ||||
志愿服務組織曾因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違法行為受過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再次違法并經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影響; 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
42 | 330211063000 | (麗水)對任何 單位和個人擅 自拆除居家養 老服務用房的 行政處罰 | 《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用途,不得挪用、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因城鄉建設需要,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 模和標準就近重新配置。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拆除面積未超過60%;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滿60日的。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拆除面積未超過60%;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60日以上不滿90日的。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拆除面積未超過60%;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90日以上。 | 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拆除面積超過60%,或第二次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 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拆除面積超過80%,或三次以上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 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全部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
43 | 330211062000 | (麗水)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政 處罰 | 《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隱私和尊嚴,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造成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發生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損害造成的結果輕微。 | 警告。 |
發生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經責令改正但未及時改正,損害造成的結果輕微。 |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發生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經責令改正但未及時改正,損害造成嚴重結果。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發生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44 | 330211061000 | (麗水)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住宅小區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 處罰 | 《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約定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并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付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標準,具備通水、通電、通風等基本使用條件,并滿足安全衛生、日照充足、出入方便等條件。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住宅小區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移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住宅小區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滿30日的。 | 處每平方米五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住宅小區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30日以上不滿60日的。 | 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住宅小區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60日以上的。 | 處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45 | 330211064000 | (麗水)對居家 養老服務機構 或者其他養老 服務組織安排 未取得有效健 康證明的護理 人員從事老年 人照護服務的 行政處罰 | 《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護理人員、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患有可能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疾病的,不得從事老年人照護、餐飲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其他養老服務組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護理人員從事老年人照護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 出現護理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情形的; 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 | 警告。 |
護理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出現不超過5人次; 經責令改正后未及時改正。 | 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護理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出現超過5人次; 經責令改正后未及時改正。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護理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造成老年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疾病感染的; 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