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文綜罰字〔2023〕008號
當事人:麗水市真田包裝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0MA2E******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王某
住所(住址等):蓮都區碧湖鎮******
2023年9月5日10時31分,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兩名執法人員對麗水市真田包裝有限公司依法檢查,發現其無法提供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該場所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钡囊幎?。
2023年9月8日,經局機關批準,對當事人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在從事印刷生產經營活動中,未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無法提供制度相關臺賬材料。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未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未按法規規定落實相關印刷經營管理制度,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智慧印刷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從輕、從重情節,給予一般處罰。現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2023年9月15日,本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3〕008號),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向當事人送達了該告知書,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收到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場表示放棄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麗水市任一縣(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3年9月22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