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51w/2023-43467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教育局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注:本清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教法〔2019〕88 號)、《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的通知》(麗教辦〔2023〕72 號)整理匯總并進行動態調整。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自由裁量適用 | 適用情形 | 裁量基準 | 備注 |
1 | 330205040000 | 對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獨立學院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獨立學院設立后抽逃資金、挪用辦學經費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11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1.惡意終止辦學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到位的,給予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2.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經審查尚具備辦學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審查已不具備辦學資質的,責令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停止招生; 經審查已不具備辦學資質且無法通過整改重新具備辦學資質的,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 除吊銷辦學許可證以外的處罰權已劃轉市綜合執法局 |
2 | 330205039000 | 對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10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1.違法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經審查租借單位符合辦學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違法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且租借單位不符合辦學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停止其招生; 3.偽造、變造、買賣辦學許可證的,給予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除吊銷辦學許可證以外的處罰權已劃轉市綜合執法局 |
3 | 330205037000 |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4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1.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學生費用后沒收學校違法所得; 2.因分立、合并而致教學、管理秩序混亂,經限期整改仍沒有改善的,責令停止招生; 3.拒絕整改,或整改后再次違法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 除吊銷辦學許可證以外的處罰權已劃轉市綜合執法局 |
4 | 330205033000 | 對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22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1.學校違反條例規定,導致學生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三人及以上重傷的,責令停止招生;2. 導致學生三人及以上死亡或十人及以上重傷的,給予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并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 除責令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外的處罰權已劃轉市綜合執法局 |
5 | 330205032000 | 對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19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行即可。 | |
6 | 330205025000 | 對學?;蚱渌逃龣C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2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1.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再次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 3.第三次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三年; 4.三次以上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給予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 |
7 | 330205024000 | 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3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1.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2.再次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 3.第三次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三年; 4.三次以上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給予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 |
8 | 330205018000 | 對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9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給予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
9 | 330205015000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8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下列情形屬于管理混亂: (1)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2)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4)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6)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1.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整改到期后仍達不到要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的,責令繼續整改,并停止招生; 3.再次整改到期后仍達不到辦學要求,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4.下列情形屬于管理混亂:(1)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2)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4)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6)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
10 | 330205011000 | 對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 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7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非法頒發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的,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沒收并宣布證書無效,有違法所得的,退還學生費用后沒收學校違法所得; 2. 非法頒發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沒收并宣布證書無效,并責令停止招生; 3. 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 | |
11 | 330205009000 | 對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教法〔2019〕88 號)序號5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 | 1.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繼續整改,并停止招生; 3.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整改后再次違法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 除吊銷辦學許可證以外的處罰權已劃轉市綜合執法局 |
12 | 330205002000 | 對教師、企業的偽造、使用教師資格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暫無 | |||
13 | 330205001000 | 對持有教師資格證書者的擁有教師資格的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 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暫無 | |||
14 | 330205043000 | (麗水)對幼兒園、中小學等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分別由當地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的通知》(麗教辦〔2023〕72 號)序號1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一般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15 | 330205042000 | (麗水)對在幼兒園、中小學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行為的行政處罰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 前款規定禁煙區的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該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對其營業場所內的吸煙行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 《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的通知》(麗教辦〔2023〕72 號)序號2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 | 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一般的。 | 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 ||||||
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