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7679903292/2023-42393 | 文號 | 麗綜執〔2023〕50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56-2023-0003 |
各縣(市、區)局、分局,局屬各部門:
一、為了規范實施行政強制,促進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指導意見所稱慎用行政強制,包括慎用行政強制措施和慎用行政強制執行。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系統。
三、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依法切實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審慎實施行政強制,盡可能減少對企業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最大程度激發企業市場主體活力。
五、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監管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非強制性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能夠通過抽樣取證,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或者利用互聯網信息系統、設備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證據的;
(二)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其他非強制性手段。
六、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法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多種行政強制均可達到監管目的的,應當采取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行政強制。
七、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且不存在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不對與其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等實施暫時性控制。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判定標準,可以參照《麗水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匯總)》及《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首違不罰”清單》。
八、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九、對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義務的案件,完善催告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
十、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十一、對生產經營出現困難,沒有按時繳納罰款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十二、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慎用行政強制的,應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核查改正情況。
十三、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應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確保執行活動依法安全穩妥進行。
十四、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所依據情形發生如下變化的,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新發生或新發現的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當事人未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隱匿、損毀、銷毀,擅自轉移、處置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證據或者存在上述可能性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新的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發生新的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實施行政強制的情形。
十五、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慎用行政強制措施流程圖
2.慎用行政強制執行流程圖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3年7月10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慎用行政強制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