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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45 文號 麗政辦發〔2023〕76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3-12-2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麗水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2-29 16:1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守準公共定位,不斷提升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群體的服務能力,更好發揮其在普惠金融中的重要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支持麗水市政府性融資擔保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支持麗水市政府性融資擔保一體化

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守準公共定位,不斷提升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群體的服務能力,更好發揮其在普惠金融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財政部關于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的通知》(財金〔2020〕1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體系改革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21〕2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支持小微企業匯率避險增信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1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性融資擔保一體化建設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20〕6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麗水市政府性融資擔保一體化建設是指以麗水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融擔公司”)為主體,各縣(市、區)注資參股市融擔公司,市融擔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統籌開展市、縣(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市融擔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各縣(市、區)開展擔保業務的,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本意見執行扶持政策。

第三條  融資擔保業務是指為單戶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個人經營者)和“三農”融資擔保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擔保業務。

遠期結售匯擔保業務是指通過提供擔保機構擔保增信替代小微企業在銀行申請遠期結售匯業務時需要交納的保證金或占用其在銀行綜合授信額度的擔保業務。單個企業擔保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業務補助。對市融擔公司為當地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按月均擔保余額給予1%的業務補助。

第五條  保費補貼。

1.融資擔保業務。年擔保費率為1%;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年擔保費率降至0.5%,差額部分由財政補足。各縣(市、區)政府若有其他更優政策,以更優政策為準,當地財政補足至1%。

2.遠期結售匯擔保業務。市融擔公司全額免收擔保費用,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擔保保函額度的1%擔保費給予費用補貼。

第六條  風險補償。對擔保業務發生的風險損失,按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代償率在2%(不含)以內的按本年度代償凈額的30%給予補償;代償率在2%(含)-5%(含)的按本年度代償凈額的50%給予補償;代償率超過5%(不含)的部分不予補償。

對生態資產抵(質)押擔保融資業務發生的擔保代償風險損失,代償率在5%以內的,按本年度代償凈額的50%給予補償;代償率超過5%(不含)的部分不予補償。

對遠期結售匯擔保業務發生的擔保代償風險損失,代償率在5%以內的,按本年度代償凈額的50%給予補償;代償率超過5%(不含)的部分不予補償。

代償率=當年擔保代償發生額/當年累計解除的年化擔保金額×100%。其中,擔保代償發生額、解除擔保金額均按擔保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計算。

本年度代償凈額=(1)-(2)-(3)-(4)-(5)

(1)本年度發生的代償額,銀行已出具代償證明;

(2)省級再擔保機構應分擔的金額;

(3)本年度追回當年發生的代償額(扣除應分配銀行、再擔保公司款項);

(4)本年度追回以前年度發生的代償額可抵減部分;

(5)以前年度追回代償額在本年度繼續抵減部分。

注:以前年度發生的代償額在追回當年抵減代償額后仍有余額的,則該余額在以后年度計算風險代償總額時繼續予以扣除,直至結清為止。

第七條  資本金補充。當在保余額超過年末凈資產7倍時,以市融擔公司股權比例為基礎,結合業務增速、業務規模等情況由原出資機構進行相應的資本補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撥付

第八條  市融擔公司的業務量按市區和各縣(市)分別統計(其中,市區按蓮都區和麗水開發區分別統計),并分別向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下同)申請補助資金。

第九條  市融擔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根據相關要求分別向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提供業務經營情況、保費減免情況、代償情況說明以及業務補助、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資金需求,由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分別報同級財政安排預算。

第十條  市融擔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分別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上年度擔保業務情況、擔保代償情況(代償企業營業執照、貸款合同、擔保合同、銀行代償證明等)。

第十一條  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分別對市融擔公司提供的補助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流程審批。

第十二條  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根據資金審核結果,于次年5月底前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市融擔公司。

第十三條  市融擔公司應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現行財務有關規定做好財務處理,并做大做強擔保業務,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風險管控,對代償項目進行積極追償,防范和降低融資擔保風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市融擔公司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資金預算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市融擔公司每年應將上年度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分別上報市、縣(市)金融工作職能所在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資金的使用情況、資金的使用效果、建議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市、縣收到中央和省級融擔補助資金的,當年可先行預補至市融擔公司,于次年進行補助資金年度結算工作。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級和各縣(市)分別承擔。其中,市級補助資金先由市財政局統一兌付,再由市直、蓮都區和麗水開發區分別承擔。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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