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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MB1664458R/2023-44061 文號 麗農發〔2023〕79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0-30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65-2023-0007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1-09 16:08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農業農村局

解讀地址

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社會團體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現將《麗水市農業農村局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遵照執行。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社會團體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結合社團脫鉤試點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及對其進行的業務管理、行業指導,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團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以麗水市農業農村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等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按照省、市脫鉤試點工作部署,依據“脫鉤不脫管”的原則,與市農業農村局脫離主管關系的社團,應接受市農業農村局行業指導和委托其承辦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社團要圍繞與農業農村相關的業務工作以及行業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內部治理結構,使社團真正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范、市場化運作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主管社團的綜合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指導、監督社團依據章程開展活動;負責社團設立、換屆、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工作;負責社團年檢的初審查工作;負責社團理事以上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指導和監督社團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委托社團承擔部分行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負責社團的黨建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社團設立、變更、注銷審查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原則上不再新設社團,確屬工作需要設立專業類、研究類、聯合(促進)類等社團的,業務處室要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報局分管領導同意,經局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設立。嚴格按照社團規定的設立條件進行登記前的審批工作。

第八條  申請設立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且屬市農業農村局的職能范圍,并不與已登記的社團相同或相似。

(二)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三)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固定的具有獨立使用權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不得設置在私人寓所內,市農業農村局管轄內的社團的辦公場所原則上應設在麗水本地。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秘書長原則上應為專職。

(六)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團,發起人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1.行業基本情況;2.可行性、必要性分析;3.社團的主要工作。

(二)發起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個人作為發起人的,提供個人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提供單位基本情況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三)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提供擬任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個人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理事以上任職人員身份為國家公職人員(包括退休干部)需提供相關組織部門已備案審批的《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申報審批表》。

(四)社團章程草案。

(五)會員名冊。

(六)辦公場所證明材料,如房產權、房屋租賃合同等。

(七)聯系人、聯系方式、通信地址、郵編。

(八)發起人提供的具有3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證明。

(九)市農業農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主管社團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按以下程序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審查材料:

(一)社團名稱、業務范圍、活動地域變更的,須提交變更申請、《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新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提交《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法定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三)辦公場所變更的,須提交《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和《社會團體法人辦公場所證明表》。

變更事項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同意后,再進行相關變更工作。

第十一條  主管社團依法注銷的,辦理注銷登記前應在市農業農村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同意后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市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  社團應按照法規和章程規定按期進行換屆。主管社團換屆申請應在換屆大會前30天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內容包括換屆準備情況、擬任主要負責人(會長、秘書長)基本情況、理事以上負責人名單、財務審計報告、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申報審批表等相關材料。涉及章程、會費管理辦法修訂的,報送修訂草案。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報送財務審計報告。

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同意后,召開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會后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換屆報告及相關材料,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后,向市民政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主管社團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可由市農業農村局相關業務處室提出,經局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并報市民政局批準,也可以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換屆工作須在批準期限內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  社團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應由熟悉行業情況,熱心社團工作,在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力、凝聚力、號召力,對本行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人員擔任;國家在職公職人員不得兼任社團法定代表人。

社團理事以上任職人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兼職不得超過兩屆,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在職和退(離)休公職人員在社團兼職的,按《麗水市農業農村局規范干部兼職行為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麗農發〔2022〕60號)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加強社團黨組織建設。將黨建內容納入《社會團體章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社會團體為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社團得到全面準確的貫徹執行。

第十六條  社團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加強經費使用和資產管理。主管社團要定期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工作及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市農業農村局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各自章程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工作經費支出管理,做到工作經費、差旅費實報實銷,但最高不得超過每月2000元。

局內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內審工作計劃對主管社團進行內部財務審計,并根據工作需要對社團財務工作不定期進行督查、抽查。相關業務處室要每年向局班子匯報歸口管理的社團資金使用情況。

社團要避免會費標準程序不規范、會費檔次明顯過多、財務管理制度缺失、收支不平衡或執行不到位等違規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規范檢查督查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麗水市清廉社會組織建設工作專班關于開展行業協會商會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便函〔2023〕6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杜絕出現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現象。

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不得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

第十七條  主管社團應按時參加年檢,按要求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年檢材料。初審同意后,自行按照民政部門相關年檢工作要求送市民政局年檢。

第十八條  主管社團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重大事項包括:市委、市政府領導對社團工作的重要批示;在行業內舉辦有重要影響的論壇、會議、活動;接受大宗捐贈、資助;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等。

第十九條  社團開展活動,擬冠以“麗水市農業農村局”名稱作為支持單位、主辦單位等情形的,應在活動前報請市農業農村局批準;不得冠以“麗水市農業農村局××處”作為支持單位、主辦單位。

第二十條  社團開展業務活動和對外宣傳應當使用登記注冊的名稱全稱,未經授權不得冠以“麗水市農業農村局”字樣。社團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專委會的管理。分支機構對外聯絡和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注冊登記的全稱,業務活動要符合社團章程的規定,其財務、資產應當納入社團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脫鉤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社會團體等屬市農業農村局業務指導的社會團體,按照《麗水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的通知》(麗委辦發〔2017〕49號)等相關脫鉤工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市農業農村局相關業務處室、分管領導要重點抓好、專題研究和部署主管社團的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和網絡意識形態工作,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職責范圍內履行“一崗雙責”情況。局分管領導要把主管社團的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一崗雙責”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重要內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三級關于社會團體管理、領導干部兼職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1月30日起開始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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