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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文綜罰字〔2022〕001號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2-02-22 10:47 來源:市文廣旅體局 瀏覽次數:


麗文綜罰字〔2022〕001號


當事人:麗水市聯華彩印廠                                                                

證照名稱及編號(號碼):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2L31905761E;《印刷經營許可證》 浙印證字第KA(3)0027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穎臻                                             

住所(住址等):麗水市蓮都區天寧工業區9幢

2022年1月18日14時35分,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兩名執法人員到位于麗水市蓮都區天寧工業區9幢的麗水市聯華彩印廠,向現場工作人員尹某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告知其權利義務,確認無需執法人員回避后,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時,執法人員在一樓廠房車間發現含有“QICAI.齊才 書寫鉛筆 PENCIL”字樣印刷品共33張。該場所《印刷經營許可證》上顯示經營范圍為“其他印刷品印刷”,當事人涉嫌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經市局負責人批準后,執法人員對33張印刷品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開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并拍攝現場照片,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2年1月20日,經局機關批準,對麗水市聯華彩印廠涉嫌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1月21日,調查人員向麗水市聯華彩印廠法定代表人黃某送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同日,黃某到麗水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接受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黃某承認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并告知執法人員他已于1月19日主動到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經審核批準,經營范圍變更為“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1月25日,調查人員向黃某送達《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告知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物品清單》各1份。并對變更后的《印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證件拍照取證。

現查明:麗水市聯華彩印廠經營范圍為“其他印刷品印刷”,無包裝裝潢印刷資質。2021年7月28日當事人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印刷“QICAI.齊才 書寫鉛筆 PENCIL”字樣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數量3600(小張),殘次品33(大張),其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調查人員現場查獲及黃某詢問筆錄顯示,涉案包裝裝潢殘次品共33張,違法經營額總計1300元,印刷品已交付,違法所得100元。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4張:證明了當事人涉嫌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被執法人員查獲的情況;

2.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各1份:證明避免違法事實證據可能滅失,事后難以取得,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涉案物品采取的措施;

3.麗水市聯華彩印廠營業執照、印刷經營許可證(變更前)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經營主體資質情況;

4.黃某的案件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承認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和經過;

5.黃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黃某身份情況;

6.浙江大千畫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產品定購合同(訂單號:7-10)、授權書、“QICAI.齊才”《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各1份,收款收據1份,其他印刷品承印五項制度登記表1份;證明當事人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情況;

7.《印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變更后)照片各1份。證明當事人2022年1月19日到麗水市新聞出版局變更經營范圍為“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擾亂了印刷市場的經營秩序,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變更經營范圍,并積極配合調查,承認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當事人主動終止違法行為,減輕危害后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應當從輕處罰。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的規定,參照《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2016修訂)》中對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從輕處罰的裁量基準: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3天,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經我局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2022年2月9日,本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2〕001號),于2022年2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該告知書,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停業整頓3天;沒收“QICAI.齊才 書寫鉛筆 PENCIL”包裝裝潢印刷品33張;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處1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麗水分行營業部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1210199229532000101繳納罰款(目前不支持網上銀行轉賬)或掃本決定書末頁二維碼在線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2年2月18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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