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342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2〕59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
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事件分級
2.1 特別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2.2 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2.3 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2.4 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 市級指揮機構
3.1.1 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3.1.2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3.2 縣(市、區)指揮機構
3.2.1 縣(市、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3.3 現場指揮機構
3.3.1 現場指揮小組組成
3.3.2 現場指揮小組職責
3.4 專家咨詢委員會
4 預防預警
4.1 預防措施
4.1.1 人員經費保障
4.2 預警措施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5.2 應急處置
5.3 應急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調查評估
6.2 調查處理
6.2.1 調查取證
6.2.2 組織調處
6.3 信息發布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和培訓
7.2 演練
7.3 獎勵與責任
8 附 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有效控制和及時化解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以下簡稱: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能力,確保政府在處置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時能夠反應迅速、措施得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影響,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由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引發的,對社會穩定、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自然資源、生態安全以及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提高預警、預判能力,及時控制、化解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全面落實各級政府處置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主體責任。
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果斷處置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堅持聯動協調,建立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溝通協調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
堅持依法處置,講究工作方式方法,落實相關責任,做到權責一致。
2 事件分級
依據《浙江省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事件分級,根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發生的規模、影響社會穩定的程度等,分為特別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和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四級。
2.1 特別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500人以上,已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傷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3)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
2.2 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已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2)已造成人員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重傷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3)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
2.3 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已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重傷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3)其他視情需要作為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
2.4 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已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2)已造成人員重傷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
(3)其他視情需要作為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市級指揮機構、縣(市、區,含麗水開發區,下同)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以及專家咨詢委員會組成。
3.1 市級指揮機構
市政府設立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1.1 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信訪局、市林業局、市武警支隊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
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日常調處工作、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預防預警及應急準備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調查確權登記工作的業務處室具體承擔。
3.1.2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會同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新聞發布、宣傳報道、輿論引導。
(2)市委政法委:會同市指揮部辦公室加強聯防聯控,組織做好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落實綜治維穩措施,協助調處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
(3)市委網信辦:指導做好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網絡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屬地內不良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4)市公安局:組織、指導屬地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5)市民政局: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做好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提供有關區劃、地名等信息資料,協助做好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6)市司法局:負責組織人民調解機構協助自然資源部門處理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案件。
(7)市財政局:按照《麗水市級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及本預案所列相關條款,落實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和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監督資金的使用,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資金的預算績效管理。
(8)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制定本預案;負責履行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職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和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9)市農業農村局:協同市指揮部辦公室做好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中宅基地等涉及農村和農民權益的保障工作,參與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10)市水利局:會同市指揮部辦公室做好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中涉及水域保護、水資源管理方面的有關工作,參與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11)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市指揮部辦公室處理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12)市建設局:會同市指揮部辦公室做好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中涉及公租房、房改房等不動產管理方面的有關工作,參與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13)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指導事發地醫療機構開展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救治工作。
(14)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協調相關應急專業隊伍參與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銜接武警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15)市信訪局:做好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來市上訪群眾的接待工作,協助市指揮部辦公室宣傳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基層妥善接待群眾來訪。
(16)市林業局:負責處理因林權合同糾紛及承包經營權糾紛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協同做好自然資源林權類權屬爭議調處,協同處理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中涉及林權不動產登記引起的群體性事件。
(17)市武警支隊:根據市政府或者市指揮部的部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協助公安機關參與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事發地的社會治安秩序。
其他市級有關單位根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需要,在市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3.2 縣(市、區)指揮機構
縣(市、區)政府應設立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市指揮部組成),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自然資源部門,人員組成、工作職責參照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2.1 縣(市、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市、區)指揮部按照本預案市指揮部的成員組建,各成員單位參照市級單位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3 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相應級別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的需要,各級指揮部迅速派出有關領導、成員單位負責人和應急處置隊伍趕赴事發現場,會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具體負責現場調查、指揮應急處置行動。
3.3.1 現場指揮小組組成
發生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事發地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市派出工作組,協助現場應急處置行動。
發生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成立現場指揮小組,由市應急指揮部領導和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組成,組長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派,省、市派出工作組參與和指導現場應急處置行動。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省應急指揮部負責成立現場指揮小組,由省應急指揮部領導和市政府主要領導組成,組長由省應急指揮部指派。
3.3.2 現場指揮小組職責
(1)及時了解掌握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發展情況,擬定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及時向本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執行本級應急指揮部決策,實施現場應急處置行動。
(2)做好事件雙方糾集人員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態發展。
(3)迅速組織救治傷員。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和事件調查工作。
(5)做好經驗教訓的總結及事件的評估工作。
3.4 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分別組建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專家咨詢委員會根據指揮部安排對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提出咨詢建議,參與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排查結果分析,開展法律、法規和處置方法的指導等。
4 預防預警
4.1 預防措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排查和調處工作,落實預防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各項措施,做好緊急應對的思想準備、機制準備和應急處置人員、物資等準備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要將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融入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防患于未然。
各縣(市、區)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排查、調處及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掌握當地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的動態、規模;對排查出來的爭議及時進行分析和研判,針對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個案,加強調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摸清爭議事實,開展風險預測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調查處理的對策和意見,落實穩控責任;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力求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4.1.1 人員經費保障
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及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任務重、難度大、情況復雜,各地應當落實必要的人員和經費,確保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的日常調處工作和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4.2 預警措施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緊密配合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三級監測網絡,對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進行全面監測。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接到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預報后,應及時跟蹤事件動態,立即逐級上報至省應急指揮部。同時,要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嚴防事態擴大。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適時派員趕赴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發生地,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掌握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及時傳達省、市各級領導的指示和要求。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發生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預案,其應急指揮部派出的現場指揮小組應快速到達現場,迅速控制事態的發展。同時,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指導,并給予必要的支持。
發生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市政府立即啟動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預案,各縣(市、區)應急指揮部派出的現場指揮小組應快速到達現場,迅速控制事態的發展。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提請省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指導,并給予必要的支持。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市政府立即啟動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預案,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匯報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現場指揮小組未到達之前,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迅速做好勸阻、疏導群眾等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5.2 應急處置
現場指揮小組到達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發生地后,按照各組職責開展處置行動,會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首先做好群眾工作,穩定群眾情緒,然后開展調查。及時了解掌握事件發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質、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演變過程、傷亡及損失情況,并及時確定相應的處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進行處置。
根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指揮小組下設6個現場處置組,即:綜合協調組、后勤保障組、事件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專家及機動組、新聞輿情組,在現場指揮小組指揮協調下,按各自職責迅速實施應急處置行動。各工作組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防止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引發新的事件。
(1)綜合協調組:由現場指揮小組和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傳達現場指揮小組領導指示,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信息,協調應急處置單位行動,保障通信聯絡暢通,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2)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保障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裝備、物資、交通工具、醫療救護等。
(3)事件調查組:由現場指揮小組和事發地政府及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調查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起因,發生群眾械斗的誘因、傷亡情況、財產損失,分清發生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責任方,并提出對責任者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
(4)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政府及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參與爭議事件調查的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主要做好傷亡家屬的安撫、慰問、經濟賠償等工作,穩定群眾情緒,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
(5)專家及機動組: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由各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抽調有關專家組成,主要為處置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6)新聞輿情組:由事發地宣傳、網信、自然資源及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負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有關信息的權威發布,持續開展正面輿論引導,做好網絡輿情監測、研判,及時處置屬地負面輿情。
5.3 應急結束
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發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矛盾進一步激化的條件已經消除,現場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時,由現場指揮小組和事發地政府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恢復正常的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6 后期處置
6.1 調查評估
應急響應行動結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事件的監控工作,協助上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做好事件發生、發展、響應、處置等全程的分析、評估和總結,責成有關部門認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協助省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會同事發地政府,開展對特別重大或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分析評估。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會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對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分析評估,評估報告及時上報市政府和省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事發地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會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對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分析評估,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
6.2 調查處理
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比較復雜,在應急處置行動期間難以徹底解決糾紛,要在事態平息后繼續進行深入詳細調查。
6.2.1 調查取證
事發地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抽調辦案人員組成工作組,根據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管轄權限及時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對爭議雙方提供的有關證據進行復查核實,在查清基本情況后,依法提出調處方案。
6.2.2 組織調處
處理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要堅持“調解為主,決定為輔”的原則,對基本事實已經查清的事件,事發地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組織調解,盡早結案;對“久調未成”且有可能再次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有關政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早作出處理決定。
6.3 信息發布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分別負責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較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和一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具體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和培訓
(1)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的法治意識。
(2)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定期組織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和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的知識培訓,增強各級領導和應急指揮部工作人員調處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和應急處置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能力。
7.2 演練
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按照本級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切實提高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7.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和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為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編制并報市政府批準的市級預案,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要求和當地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報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群體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當自然資源(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能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時,市自然資源局應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8.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