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662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2〕65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22-0008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區排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區排水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控制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區(白云、萬象、紫金、巖泉、聯城和南明山六個街道)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規劃、建設和管理及相關活動。
(三)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和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網、污水管網、泵站、市區污水處理廠(站)等及其附屬設施。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參與建設或參與管理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或本單位(個人)專用的排水設施。
二、排水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和監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麗水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蓮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以下簡稱排水管理機構)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具體負責。
市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衛生健康、經信、商務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和蓮都區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市區排水相關管理工作。
(五)鼓勵開展城市排水的科技創新,引進和推廣新工藝、新材料及數字化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等需要,組織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八)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并做好標識;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設施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九)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和節水型城市建設要求,配套建設雨水收集綜合利用設施,逐步減少采用雨水快排、直排的排水方式。
(十)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所在地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十一)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
(十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1.市、區屬公共排水設施,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各自負責。
2.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
3.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實施維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鎮老舊居住區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4.產權不明或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市排水設施,按責任區域確定的排水管理機構負責。
(十三)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確保工程質量,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十四)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為:
1.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等設施的保護范圍為保護線以內的區域。
2.各類排水管道的安全保護范圍為管壁外緣兩側2米范圍內的區域。
3.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涉及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有更嚴格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城市排水設施實施保護。
(十五)進行各種施工或作業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應當在事前依法履行相關報告義務,便于排水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并在開工前查明有關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十六)建設工程施工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封堵、遷移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依法制定相關方案,對施工、恢復、臨時措施等內容進行安排,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
(十七)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復正常運行。
三、其他
(十八)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