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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651 文號 麗政辦發〔2022〕62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2-12-1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土地指標全市域統籌管理的
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2-22 11:1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指標全市域統籌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指標全市域統籌管理的

實施意見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現全市補充耕地等指標統籌管理和規范使用,激發指標統籌的聚變潛能,保障全市經濟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市補充耕地等指標統籌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牢固樹立全市“一盤棋”思想,圍繞構建共富型自然資源政策體系,創新運用“跨山統籌”金鑰匙,持續深化自然資源要素配置改革,大力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循環利用,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等土地指標統籌管理,全力破解自然資源要素“供需錯配”矛盾,逐步實現國土空間治理從局部最優到全域最優,努力為全市經濟穩進提質發展,創建革命老區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區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土地指標統籌范圍和條件。

可實行統籌調劑的土地指標范圍為:補充耕地指標(包括水田指標、旱地指標、旱地改水田指標、新增耕地質量等級指標,分解為三類指標即補充耕地數量指標、糧食產能指標、補充水田指標)、標準農田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

申請調劑的土地指標必須是通過土地整治項目驗收并報備入庫的土地指標,未備案入庫指標不允許調劑。土地指標調劑應統籌考慮本轄區內土地指標需求、資源狀況和指標儲備情況,合理確定調劑類型、規模、時序,確保指標調劑不影響本區域耕地保護目標的完成,庫存指標至少能夠保障本區域今后兩年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用地耕地占補平衡的需要。

(二)實行土地指標統籌調劑安排管理制度。

市政府建立土地指標統籌調劑安排管理制度,按照“一套決策機制、一本指標大賬、一個指導價格、一攬子政策措施”等“四個一”工作機制,進行統籌調劑管理,確定調劑方向、規模、類型、價格標準等。各縣(市、區)需跨市域對外調劑土地指標的,須按照統籌調劑安排管理制度規定,經市級審查同意后,再報省自然資源廳批準交易。未經市級同意,各地不得以簽訂土地指標調劑意向、土地指標出借等各種方式擅自確定跨市土地指標調劑事項。

1.市級統籌保障。建立補充耕地市級儲備庫,以各縣(市、區)年度新增補充耕地指標為基數,分別統籌補充耕地數量指標、糧食產能指標、補充水田指標等三類指標的各10%到市級儲備庫,用于市本級和麗水開發區等新增建設項目用地保障。

2.市縣共建共用。建立補充耕地市內跨山統籌指標池,從補充耕地市級儲備庫中分別提取補充耕地數量指標1000畝、糧食產能指標70萬公斤、補充水田指標1000畝,主要用于補充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報批出現的占補平衡指標短缺(見附件1)。指標池內的補充耕地指標實行市縣共建共用、有借有還、循環利用,保持動態進出平衡。

3.適度跨市調劑。補充耕地指標原則上要在市內自求平衡,確須跨市調劑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原則用于山海協作,優先安排山海協作工程結對幫扶縣(市、區)之間補充耕地調劑,優先保障稅收、產值等分成共享收益好、帶動效應大的產業飛地。

(2)調出方跨市調劑額度不突破當年度新增量的40%,調劑額度可在三年內結轉使用。

(3)實行指標調劑與存量土地消化處置掛鉤聯動機制。調出方須完成上年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處置任務,并達到當年當季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處置進度要求。

(4)調出方申請補充水田指標單項調劑的,須優先按市場價統籌到市級儲備庫,優化市域補充耕地指標結構、質量。

標準農田指標調劑應按市定對外調劑指導價進行。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申請調劑年度累計規模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庫存指標總量的50%或當年度新增入庫指標總量的70%。

(三)規范土地指標調劑程序。

土地指標統籌跨市調劑按以下程序進行(流程圖見附件2):

1.編制計劃。縣(市、區)在認真分析土地資源稟賦,充分考慮自身發展需求、省市統籌任務的基礎上,結合土地整治計劃、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上級統籌補充耕地等土地指標計劃情況,合理測算年度指標調劑空間,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對外調劑土地指標計劃,并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作為土地指標調劑審查報批參考依據。

2.申請調劑。各縣(市、區)根據土地指標調劑計劃,分批次制訂調劑方案并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指標調劑申請。調劑方案應包括調劑指標類型、數量、等級、調入方、調劑價格等事項并明確調劑收益使用方向。

3.初步審查。市自然資源局收到指標調劑申請后,按要求進行初步審查,并出具初審意見。

4.聯合審查。成立市土地指標調劑聯合審查小組,對各縣(市、區)提交的調劑方案和市自然資源局提交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查,符合調劑要求的,分別向市級有關領導匯報。市審查小組成員由市委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經信局主要領導,市自然資源局分管領導組成。

5.市級核準。對經市土地指標調劑聯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的調劑方案,報市政府核準同意后,由各縣(市、區)政府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交易。

6.省級審批。省自然資源廳指標調劑批準后,由調劑雙方按規定簽訂調劑協議、結算調劑資金并完成指標劃轉。

(四)明確特殊情況調劑規則。

因守底線、防風險等特殊情況確須在本實施意見規定情形以外跨市調劑土地指標的,由相關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市政府交辦市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其申請理由、庫存額度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按“一事一議”方式進行研究決策。

(五)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共麗水市委落實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麗委辦發〔2018〕87號)印發前,各地簽訂的土地指標調劑協議,并已預付部分指標調劑資金的,屬于歷史遺留問題。認定歷史遺留問題,調出縣(市、區)須舉證。解決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歷史遺留問題,應在滿足自身占補需求和不超過當年度新增40%范圍內逐步兌現協議,指標調劑去向不受山海協作限制。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土地指標統籌調劑主體責任。各地要牢固樹立盤存量保發展的責任意識,堅持資源保障與節約利用并舉,立足自身資源稟賦,全力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宜耕后備資源開發,高效整合各類國土資源要素,解決自身發展需求。連續兩年沒有完成批而未供處置任務的縣(市、區),暫??缡姓{劑土地指標。連續兩年沒有完成自身占補平衡任務,由市統籌解決重大項目補充耕地的縣(市、區),次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市自然資源局統籌配置并優化保障。

(二)切實加強土地指標統籌調劑資金管理。市級制定土地指標調劑指導價(見附件3-5),并根據國家和省統籌價格標準、市場供需變化、庫存結余、自身占補需求、宜耕后備資源等情況適時調整。各縣(市、區)在土地指標調劑時,調劑價格原則上應不低于指導價。加強統籌資金保障,土地指標市統籌價格參照省統籌價格執行,市自然資源局每年按照實際統籌指標數量核算指標結算款后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納入財政預算,并通過轉移支付撥付至縣級財政。麗水開發區所用指標按統籌價格由麗水開發區承擔,并納入市本級與麗水開發區年終財政體制結算。規范調劑收益使用管理,根據《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的意見》(省委發﹝2018﹞10號)文件規定,各地通過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耕地保護、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調劑收益要主要用于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三)加強土地指標統籌調劑履約責任管理。各縣(市、區)向市統籌指標池借用指標的,借用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無法償還的,指標不足部分按市場價進行結算。庫內無結余指標且不進行資金結算的,由市自然資源局直接統籌借入方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被市級統籌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再歸還,主要用于獎勵指標統籌貢獻大的縣(市、區)。指標逾期未結算的縣(市、區),須按照1.1倍歸還所欠指標后方能再次提出借用指標申請。

附件:1.補充耕地市內跨山統籌指標池建設項目保障范圍

   2.土地指標調劑市級審核審批事項流程圖

   3.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價格對比表

   4.標準農田指標調劑指導價

   5.城鄉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指導價


附件1

補充耕地市內跨山統籌指標池建設項目保障范圍

1.省重大產業項目

2.標志性公共設施項目

3.專項債、金融債項目

4.民生公益項目

5.市級以上重大項目

6.列入市級以上當年急需開工項目

注:每年度根據省、市重大項目變化作適時調整。

附件2

 

附件3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價格對比表

單位:萬元/畝,萬元/百公斤

各層級

數量

指標

水田指標

產能指標

1畝9等

水田價格

1畝9等旱地價格

國家統籌價

15

15

3

51

36

浙江省統籌價

5

5

1

17

12

麗水市統籌價

5

5

1

17

12

省定調劑價

15

15

1

37

22

麗水市對外調劑

指導價(2022)

15

25

5

75

50

注:根據市場供需變化適時調整。
附件4         

標準農田指標調劑指導價

單位:萬元/畝

各層級

一等

二等

省定調劑價

7

4

麗水市對外調劑指導價

10

5

注:根據市場供需變化適時調整。


附件5        

城鄉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指導價

單位:萬元/畝

各層級

帶空間

不帶空間

麗水市對外調劑指導價

150

100

注:根據市場供需變化適時調整。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土地指標全市域統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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