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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MB1664458R/2022-40238 文號 麗農發〔2022〕122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農業農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1-24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65-2022-0008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麗水市農產品
質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細則(2022修訂)》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1-28 15:08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辦公室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局屬相關單位:

《麗水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細則(2022修訂)》已經局黨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1月24日



麗水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細則

(2022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農質發〔2020〕14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農村信用管理等工作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農業農村扶持政策包括現代農業產業園(集群、園區、綠色發展先行區)等重大產業發展平臺建設項目,農業農村示范創建認定、農業品牌推選、生產經營主體評優評獎、農業展示展銷等市級扶持政策。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掛鉤實施是指縣(市、區)、鄉(鎮)行政機構、行政村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申報市級農業農村相關扶持政策時,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情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優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條件。農產品質量安全主要指標包括主體生產過程記錄、農產品可追溯、產品監測、標準化生產、農藥化肥管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等。信用評價結果是指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結果。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管理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的組織指導、審查和監督檢查??h(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管理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掛鉤條件

第五條  縣(市、區)、鄉(鎮)行政機構、行政村申請相關扶持政策時:

(一)將下列情形作為優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條件

1.區域內近三年未發生Ⅳ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2.區域內所有食用農產品規模生產主體納入省級監管平臺并實現數字化動態管理,實施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規模主體≥90%,實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的縣級以上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國有農場四類主體≥90%;

3.區域內上一年度監測合格率達99%以上;

4.區域內90%以上規模生產主體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綜合監管重點名單。

(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重點審查,或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區域內發生Ⅲ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2.區域內年度監測合格率≤95%;

3.區域內規模生產主體實施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使用率<80%;

4.區域內實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的縣級以上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國有農場四類主體<80%。

第六條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申報相關扶持政策時:

(一)將下列情形作為優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條件。

1.納入省級監管平臺實現數字化監管,主要農產品實施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三年以上;

2.對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的農產品質量例行抽檢或隨機抽檢能積極配合;

3.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C檔以上;

4.建立規范的生產檔案記錄,按規定使用農、獸藥物,遵守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規定;

5.一年內抽查未發現違規經營、使用國家明確規定的禁限(停)用藥物;

6.一年內未被列入信用綜合監管重點名單。

7.有效期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主體。

(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考慮相關扶持政策的申報,或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查中發現違規使用(或經營)國家明確規定的禁限(停)用藥物;存在銷售、使用麗水市禁限用農藥品種行為。

2.生產經營的主要農產品連續3次檢測不合格;

3.連續二年被列入信用綜合監管重點名單;

4.一年內曾發生農產品質量抽檢拒檢或推諉不配合的。

第三章  掛鉤程序

第七條 縣(市、區)、鄉(鎮)行政機構、行政村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申報相關扶持政策時,應當主動提供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掛鉤條件相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堅持“誰立項,誰負責;誰組織,誰落實”原則,申報市級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時,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后,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

第九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對掛鉤對象享受扶持政策情況組織抽查,發現有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的情況,應及時督促組織整改,并將落實掛鉤政策情況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考核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依據本細則,切實將掛鉤機制執行到位。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麗水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細則(2022修訂)》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http://www.luntanhao.com/art/2022/11/29/art_1229418626_2448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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