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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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綠道管理辦法
(2021年9月28日麗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綠道的綜合功能和社會效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指以自然要素為基礎,以自然人文景觀和休閑設施為串聯節點,由慢行系統、服務設施等組成的綠色開敞空間廊道系統。根據所處區域和功能要求,綠道分為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城鎮型綠道和城市建成區范圍外的鄉野型綠道、山地型綠道。

第三條  綠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全民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規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綠道實行屬地管理,所需管養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綠道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綠道的統籌管理和監督,制定全市綠道管理維護標準及技術規范;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道的統籌管理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道所處區域和功能要求,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綠道管理單位。

綠道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負責綠道的日常運營維護和保護管理。

第六條  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水利、交通運輸、文廣旅體、農業農村、財政、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按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綠道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綠道規劃


第七條  市級綠道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市綠道總體規劃,確定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劃定綠道控制區并提出控制要求,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  綠道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綠道及控制區內的建設開發行為應當嚴格遵循麗水市甌江大花園綠道規劃等規劃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建設經營與規劃不符的項目。


第三章  綠道建設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已批準的綠道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制定綠道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綠道建設應當利用和依托現有設施,或者與村莊整治、農林水利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自然文化景觀等相結合,節約資源,避免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造成破壞。

第十一條  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化保護帶和綠化隔離帶等綠色生態基底形成的綠廊系統及納入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綠線或綠地控制相關內容;

(二)步行道、自行車道或者綜合慢行道形成的各類綠道慢行系統;

(三)停車設施、綠道與其他交通系統的接駁設施等形成的交通銜接系統;

(四)管理設施、商業服務設施、游憩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無障礙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形成的綜合服務設施系統;

(五)信息標識、指路標識、警示標識、安全標識等形成的標識指引系統;

(六)與綠道密切銜接、能夠滿足居民多種戶外活動需求的公共場地。

第十二條  綠道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的基本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麗水本地生態和人文景觀,推廣海綿城市、綠色建材、節能環保材料和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統。綠道施工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保護植被、水體景觀和歷史古跡遭受破壞,工程結束后應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沿線景觀。

第十三條  綠道建設應當與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離空間。為保持綠道連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應當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設置標識牌、減速帶,按照道路標準設置交通標志線、交通信號燈,限制機動車車速。


第四章  綠道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愛護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義務,對于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和影響其使用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五條  綠道開發利用遵循公益為主、盈利為輔的原則。鼓勵利用綠道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閑旅游等活動。

綠道慢行系統和公益性配套服務設施等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餐飲、售賣點、自行車租賃、停車設施等商業性服務設施允許盈利性經營,由綠道管理單位負責統一管理。

綠道商業活動經營者應當服從綠道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城鎮型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行與綠道工程建設和管理無關的機動車;

(二)占道經營、占道停車、亂搭亂建、堆放雜物、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等影響綠道正常使用的行為;

(三)亂丟垃圾、亂張貼、亂懸掛等破壞綠道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建設與綠道開發利用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

(五)砍伐樹木、排放污水、捕獵、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壞綠道環境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城市建成區外的鄉野型綠道、山地型綠道禁止實施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綠道及其控制區范圍內舉辦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向綠道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負責活動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活動設施,恢復原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法占用綠道、擅自改變綠道使用性質或者臨時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超過批準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標準恢復綠道的使用功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由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職責予以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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