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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1-33963 文號 麗政辦發〔2021〕55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1-09-2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26 15:23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促進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發揮其在我市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支持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政府性融資擔保一體化區域請遵照執行,非一體化區域可參照該意見支持轄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支持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的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其在我市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財政部關于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的通知》(財金〔2020〕1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體系改革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21〕2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指麗水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融擔公司”),市融擔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政府性融資擔保一體化區域(以下簡稱“一體化區域”)開展擔保業務的,一體化區域內的各級財政部門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條  擔保業務是指為一體化區域內的單戶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經營性貸款)和“三農”融資擔保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融資擔保業務。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業務補助。對市融擔公司為當地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擔保分檔給予業務補助:

月均擔保余額在注冊資本(指考核數,下同)2倍以內的,按年末在保余額的1.5%給予補助;

月均擔保余額在注冊資本2倍(含)以上至4倍的,按年末在保余額在注冊資本2倍(含)以內部分給予1.5%補助,在注冊資本2倍以上部分給予2%補助;

月均擔保余額在注冊資本4倍(含)以上的,按年末在保余額在注冊資本2倍(含)以內部分給予1.5%補助,在注冊資本2-4倍部分給予2%補助,注冊資本4倍以上的部分給予2.5%補助;

當年度達不到經營目標任務的,業務補助按80%計算。

第五條  保費補貼。年擔保費率為1%;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年擔保費率降至0.5%,差額部分由財政補足。一體化區域內各地政府若有其他更優政策,以更優政策為準,當地財政補足至1%。

第六條  風險補償。對擔保業務發生的風險損失,按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代償率在2%(不含)以內的按本年度代償總額的30%給予補償;代償率在2%(含)-5%(含)的按本年度代償總額的50%給予補償;代償率超過5%(不含)的部分不予補償。

代償率=當年擔保代償發生額/當年累計解除的擔保金額×100%。其中,擔保代償發生額、解除擔保金額均按擔保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計算。

本年度代償總額=(1)-(2)-(3)-(4)

(1)本年度發生的代償額,銀行已出具代償證明;

(2)本年度追回當年發生的代償額;

(3)本年度追回以前年度發生的代償額可抵減部分;

(4)以前年度追回代償額在本年度繼續抵減部分。

注:以前年度發生的代償額在追回當年抵減代償額后仍有余額的,則該余額在以后年度計算風險代償總額時繼續予以扣除,直至結清為止。

第七條  資本金補充。當在保余額超過年末凈資產5倍時,以市融擔公司股權比例為基礎,結合業務增速、業務規模等情況進行相應的資本補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撥付

第八條  市融擔公司的業務量應按市區和一體化區域內各縣(市)分別統計(其中,市區按蓮都區和開發區分別統計),并分別向市金融辦和一體化區域內各縣(市)金融工作部門(下同)申請補助資金。

第九條  市融擔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別向市金融辦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提供業務經營情況、保費減免情況、代償情況說明以及業務補助、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資金需求,由市金融辦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分別報同級財政安排預算。

第十條  市融擔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辦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分別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經注冊會計師專項審計的上年度擔保業務情況、擔保代償情況(代償企業營業執照、貸款合同、擔保合同、銀行代償證明等)。

第十一條  市金融辦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分別對市融擔公司提供的補助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第十二條  市金融辦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根據資金審核結果,于次年5月底前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市融擔公司。

第十三條  市融擔公司應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現行財務有關規定做好財務處理,并做大做強擔保業務,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風險管控,對代償項目進行積極追償,防范和降低融資擔保風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金融辦、縣(市)金融工作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市融擔公司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資金預算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市融擔公司每年應將上年度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分別上報市金融辦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資金的使用情況、資金的使用效果、建議等。 

第十六條 對發現弄虛作假、惡意騙取及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市金融辦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將收回補助資金,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進行處罰,涉及違規違紀的將有關線索移交司法紀檢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市、縣收到中央和省級融擔補助資金的,當年可先行預補至市融擔公司,于次年進行補助資金年度結算工作。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級和一體化區域內的各縣(市)分別承擔。其中,市級補助資金先由市財政局統一兌付,再由市直、蓮都和開發區分別承擔。

第十九條  業務補助對應的注冊資本考核數按以下方法確定:蓮都區注冊資本為市金控公司出資金額(扣除代持開發區部分)和蓮都區出資金額的合計數;開發區注冊資本為開發區委托市金控公司代持的出資金額;各縣(市)注冊資本為其指定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2021年度起執行,施行期暫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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