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麗水市政務公開管理工作,提升政務公開質量,建立健全規范、標準的政務公開事項清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直各部門要遵守“專人專崗、權威平臺發布”的原則,落實專人做好政務公開工作。
第三條 市直各部門要建立完善本單位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做為本單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依據,實行政務公開清單管理。目錄要在政務公開平臺向公眾公開。
第四條 市直各部門要以法律法規為基本遵循,目錄清單要全面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中主動公開的內容;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要全面公開“三定”方案內容,落實歷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公開要求。
第五條 目錄要在全面梳理細化基礎上,逐項認定公開屬性、確定公開標準,細化公開條目,完善公開目錄,充分體現“五公開”、政策解讀、輿情回應、公眾參與等要求。
第六條 市直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目錄清單的發布信息說明、更新頻率說明等指導意見,進行政務信息發布。
第七條 市直各部門要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根據《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動態調整工作制度》及時對目錄清單進行動態更新調整:
第八條 目錄條目調整之前,各有關部門需將目錄調整內容報市政府信息公開中心,由信息公開中心報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再對政務公開目錄清單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政務公開目錄清單調整管理的監督檢查。市直各單位應將目錄調整情況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公開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