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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文綜罰字〔2021〕006號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1-09-10 14:57 來源:市文廣旅體局 瀏覽次數:

當事人: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1102MA2E1GA73P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徐鴻艷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城西路195號                                              

2021年7月8日,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3名執法人員到蓮都區城西路195號麗水市雅卓文體用品有限公司,檢查該公司向麗水市齊力副食品超市銷售出版物的情況,在向現場負責人徐某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并告知相關權利義務,確認無需執法人員回避后,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經營現場未發現銷售出版物情況。徐鴻艷陳述之前有賣過出版物,但無法出示《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對麗水市雅卓文體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制作了現場調查詢問筆錄,徐某表示,賣給麗水市齊力副食超市的出版物都是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賣出的,但開具的票據是用麗水市雅卓文體用品有限公司的開票系統開出的。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2021年7月14日,經局機關批準,對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涉嫌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21年7月19日,辦案人員向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的經營者徐鴻艷送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2021年8月5日,徐鴻艷到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受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1年8月13日,我局向麗水市蓮都區新聞出版局發送了《關于協助查詢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情況的函》。2021年8月16日,收到蓮都區新聞出版局復函,證實當事人未辦理過《出版物經營許可證》。2021年8月18日,辦案人員在浙江省文化市場數字化網絡監管系統查詢,未發現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有相關行政處罰記錄。2021年8月19日,本案調查終結。

現已查明: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5月分別銷售出版物給麗水市齊力副食品超市,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違法事實成立。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憑證和具體銷售記錄,認定涉案出版物的違法經營額為60元,違法所得12元。

有以下證據證明:1.2021年7月8日現場檢查記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2張。2.2021年7月8日徐某現場調查詢問筆錄1份。3.2021年8月5日徐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麗水市蓮都區新聞出版局《關于協助查詢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情況的函》的復函1份。4.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營業執照》、經營者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5.《麗水市雅卓文體用品有限公司銷售單》復印件2份。6.浙江省文化市場數字化網絡監管系統查詢行政處罰結果截圖1份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能主動配合案件調查,參照《麗水市規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2016)修訂》第七條第(一)項第3目“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的”的規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參照《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2016修訂)》中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行為從輕處罰的裁量基準為: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原則。2021年9月1日,本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1〕006號),并于2021年9月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該告知書,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至2021年9月6日,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案的行為,在取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前不得進行出版物銷售經營,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12元;處2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麗水分行營業部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1210199229532000101繳納罰款或掃本決定書末頁二維碼在線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蓮都區人民法院或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9月8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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