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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文綜罰字〔2021〕005號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1-09-10 14:52 來源:市文廣旅體局 瀏覽次數:

當事人: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2MA2A0BDE79)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麗體許〔2019〕01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高盛俠

住所(住址):麗水市蓮都區人民街688號東方文廷酒店五樓

2021年7月8日16時55分,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3名執法人員,到達蓮都區人民街688號東方文廷酒店五樓的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向現場負責人李某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相關權利義務無需回避后,對正在營業的室內泳池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按規定該泳池應配備4名救助人員,但實際上僅3名現場人員持有游泳資格證書。執法人員對營業現場和3名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進行拍照取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檢查過程中李強一直配合檢查,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2021年7月13日,經局機關批準,對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期間配備低于規定數量救助人員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7月21日,案件調查人員向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送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東方文廷泳池經理李某簽收通知書。

2021年8月11日,調查人員對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調查詢問筆錄》1份,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東方文廷泳池總監王某某承認了泳池在2021年7月8日經營期間配備低于規定數量救助人員的違法事實。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營業執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照片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身份證照片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1份,同時在現場檢查照片上簽字確認。8月19日,調查人員通過《麗水市文化市場數字化網絡監管系統》查詢,獲取“東方文廷泳池”審批信息中相關面積情況,并進行截屏打印。

現已查明:2021年6月2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未按規定配備救助人員,向該場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但至2021年7月8日,當事人仍未整改違法行為。當事人在經營期間配備低于規定數量救助人員的行為,違反了《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的規定,以上事實具體證據有: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2組3張,證明當事人的涉嫌違法經營行為被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的事實;

2.麗水盛體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營業執照》照片復印件、《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照片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身份證照片復印件、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質和相關人員身份情況;

3.王某某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經營期間配備低于規定數量救助人員的事實;

4.《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2021年6月2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未按規定配備救助人員,向該場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

5.《麗水市文化市場數字化網絡監管系統》“東方文廷泳池”審批信息中相關面積情況截屏,證明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9079.1-201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的規定,東方文廷泳池中的室內泳池應配備救生員4人。

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體育總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該行為可能導致游泳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應給予行政處罰。依據國家體育總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參照《浙江省體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參照標準》序號14自由裁量標準(三)“經通知責令改正后,在改正期限屆滿10日后,仍存在違法事實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2021年8月27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1〕005號),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至2021年9月2日,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未按規定配備救護人員的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麗水分行營業部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1210199229532000101繳納罰款(目前不支持網上銀行轉賬)或掃本決定書末頁二維碼在線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蓮都區人民法院或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9月3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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