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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文綜罰字〔2021〕003號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1-08-05 17:44 來源:市文廣旅體局 瀏覽次數:

當事人:麗水市飛揚旅行社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27909864325)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浙旅許可(2009)87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劉燕                                               

住所(住址等):麗水市蓮都區囿山路707-715號

2021年5月31日,我局收到云和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案件移送書》(云文綜移字〔2021〕001號),附材料:1.現場詢問筆錄1份;2.現場拍攝照片及情況說明4張;3.交通執法現場筆錄3份;4.交通執法提取車輛行駛證、駕駛員身份證復印件。移送材料中麗水市飛揚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2021年6月4日,經局機關批準,執法人員對麗水市飛揚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行為予以立案調查。6月25日,調查人員對麗水市飛揚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燕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1份。7月5日,云和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協助提取了云和縣交通運輸局案件(案號:麗運政罰〔2021〕0411號)相關材料(麗水市飛揚旅行社有限公司計調王某、麗水市聚力房產中介徐某、麗水市甌坤商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連某等三人的《詢問筆錄》復印件各1份)。7月19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綜合相關證據,調查人員認為在2021年5月27日的旅游活動中,雖然當事人未提供旅游交通用車,不存在涉嫌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行為。但當事人在提供委托代辦服務的過程中,違反了《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非營運車輛(浙J19180)進行使用而未制止或者更換,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云和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案件移送書》(云文綜移字〔2021〕001號),附材料:(1)現場詢問筆錄1份;(2)現場拍攝照片及情況說明4張;(3)交通執法現場筆錄3份;(4)交通執法提取車輛行駛證、駕駛員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案件來源和基本違法事實;

2.麗水市飛揚旅行社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法定代表人劉燕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委托旅行社代辦合同》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質;

3.云和縣交通運輸局案件調查(詢問)筆錄3份;王某身份證復印件、《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未制止或者更換非營運車輛的事實。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作為專業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的機構,在旅游服務活動中應當對所使用的旅游車輛是否持有營運證等這種最基本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核,以有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而在2021年5月27日的旅游活動中,當事人對非營運車輛(浙J19180)進行使用而未制止或者更換,其行為違反了《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的規定,該行為給旅游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據《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之規定。2021年7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1〕003號),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至2021年7月29日,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的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麗水分行營業部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1210199229532000101繳納罰款(目前不支持網上銀行轉賬)或掃本決定書末頁二維碼在線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蓮都區人民法院或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7月30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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