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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文綜罰字〔2021〕004號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1-08-24 11:52 來源:市文廣旅體局 瀏覽次數:

當事人:麗水市齊力副食超市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1102MA2FY5M978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浙麗蓮出版字第KA(5)009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鄭巧燕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壽爾福路728號                                                 

2021年6月23日,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兩名執法人員到位于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壽爾福路728號麗水市齊力副食超市,依法向其超市員工雷某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告知他所享有的權利義務,確認執法人員無需回避的情況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店內中間一排的貨架上有《金牌練習本100以內的加減法》等13本圖書,這些書紙張質量差、印刷粗糙,疑似為盜版出版物,執法人員對這13本書依法采取證據先行保存,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拍照取證。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2021年6月25日,經局機關批準,對當事人的涉嫌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21年6月28日,我局將疑似盜版出版物送麗水市新聞出版局申請鑒定。2021年7月5日調查人員向鄭某送達了出版物鑒定結果告知書和案件調查詢問通知書。2021年7月6日,麗水市齊力副食超市法定代表人鄭某委托雷某到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受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1年7月8日,調查人員對雷某指認的進貨單位麗水市雅卓文體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8月5日,調查人員對該批出版物的實際供貨單位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的經營者徐某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2021年8月6日,本案調查終結。

現已查明,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書報刊零售。于2020年10月開始,銷售《金牌練習本100以內的加減法》等非法出版物,其違法經營額73.2元,違法所得18元。當事人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行為,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2021年6月23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2.現場檢查照片7張;3.2021年7月6日雷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4.《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告知書》;5.《出版物鑒定申請表》1份;6.《出版物鑒定結果告知書》1份;7.麗水市齊力副食超市《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8.法定代表人鄭某、工作人員雷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9.《麗水市雅卓文體用品有限公司銷售單》復印件2份:10.授權委托書1份:11.麗水市雅卓文體用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麗水市蓮都區優正貿易商行負責人徐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發行非法出版物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涉案圖書數量和違法經營額較少,且當事人對其非法出版物的來源作出說明并經查證屬實,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發行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對其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他行政處罰”之規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原則。2021年8月13日,本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1〕004號),并于2021年8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該告知書,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至2021年8月18日,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金牌練習本100以內的加減法》等13本圖書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1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麗水分行營業部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1210199229532000101繳納罰款或掃本決定書末頁二維碼在線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蓮都區人民法院或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8月19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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