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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1-32199 文號 麗政辦發〔2021〕42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1-07-3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等五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配套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30 16:03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規則》《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規則》《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麗政發〔2017〕6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公眾參與程序,具體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市政府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對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的活動。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決策事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特定群體及其代表的意見建議,并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等的意見建議。

第五條  市政府在其政府門戶網站設置公眾參與欄目,及時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決策草案以及意見建議的采納反饋情況等信息,加強市民服務熱線、政府開放日等建設,并探索運用政務新媒體搭建公眾參與新平臺。

鼓勵依托信息公開集中受理點或者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公開查詢專區搭建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聯系點,集中收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途徑、方式、期限以及聯系單位、聯系方式。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七條  以座談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參會代表,在座談會召開3個工作日前,將決策草案和背景情況等資料送達參會代表,并告知座談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決策承辦單位在座談會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員意見,并注重溝通解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直接聽取有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  以實地走訪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梳理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科學制定走訪計劃,并選取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走訪,進行充分調研。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網絡普遍調查、短信隨機調查和特定人群抽樣調查等多種形式,了解決策事項的社會認同度、承受度以及相關意見建議。民意調查的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代表性、真實性,調查內容設計應當用詞簡潔、明確易懂。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委托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民意調查的,應當要求其作出民意調查書面報告。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民意調查報告進行分析、研究,說明民意調查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存在較大分歧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可以組織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召開聽證會的,依照其規定。

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該事項應當組織聽證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提出聽證申請,聽證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收到聽證申請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屆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不組織聽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召開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召開聽證會。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5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會材料。

第十三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主持人介紹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議程、聽證主題,宣讀聽證紀律,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主要內容、依據和有關情況;

(三)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四)聽證主持人總結陳述并宣布聽證會結束;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聽證會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和有關人員參加旁聽。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制作聽證報告。

第十四條  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歸納整理各方面意見,并進行認真研究論證,充分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說明聽取公眾意見的情況,對未采納吸收的公眾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五條  公眾參與決策活動情況,應當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應當組織而未組織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市政府所屬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質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活動,充分發揮專家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中的作用,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麗政發〔2017〕6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第二條所規定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的專家咨詢論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是指決策承辦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決策事項的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風險性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專業性論證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咨詢論證專家,是指決策承辦單位聘請或邀請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咨詢論證,對有關決策事項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

聘請或邀請咨詢論證專家應當遵循實際需要和專業關聯原則,鼓勵優先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中選聘。

第四條  專家參與決策專家論證活動應當遵循科學、中立、客觀的原則,依法獨立進行。

專家在履行咨詢論證職責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與咨詢論證。

第五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未經專家論證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審議,不得決定實施。

第六條  參與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有7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咨詢論證事項涉及多個不同專業領域的,可以按專業領域分別組成多個專家小組進行咨詢論證。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專家咨詢論證會、專家小組論證、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以及便于專家參與咨詢論證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八條  以專家咨詢論證會形式咨詢論證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討論,做好會議記錄,并根據會議記錄和專家意見匯總形成專家咨詢論證報告,報告由專家署名。

第九條  以專家小組形式論證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從選定的專家中確定1名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論證工作并在指定時限內形成專家咨詢論證報告并由各參與專家署名。

第十條  以專家書面咨詢形式咨詢論證的,由決策承辦單位選定的專家獨立開展研究,并在指定時限內以個人名義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署名,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各專家書面意見匯總形成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  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必要時決策承辦單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咨詢論證報告并蓋章。

第十二條  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咨詢論證事項;

(二)決策承辦單位擬定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方案,包括咨詢論證目的、咨詢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三)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咨詢論證專家;

(四)決策承辦單位為咨詢論證專家提供咨詢論證所需的資料;

(五)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按照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安排,開展咨詢論證活動;

(六)形成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七)決策承辦單位將咨詢論證資料立卷歸檔。

第十三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決策方案獨立自主地開展研究,獨立發表咨詢論證意見;

(二)向有關機關和單位了解情況、查閱資料,獲得有關單位的支持、協助;

(三)根據論證工作需要,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

(四)獨立發表重大行政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

(五)按規定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六)其他必要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專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和科學地進行咨詢論證,對出具的咨詢論證意見簽名確認,并對咨詢、論證意見的結論負責;

(二)受托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相關工作時,按時保質完成,不得無故中途退出;

(三)參與咨詢論證的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科學、中立、客觀履行職責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四)不得以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名義,從事與咨詢論證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要求提供、調閱超出咨詢、論證工作需要的資料;

(六)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在咨詢論證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七)未經決策承辦單位同意,不得泄露咨詢論證工作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條  咨詢論證專家應當從正反、利弊等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全面論證,內容一般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科學性分析研究;

(二)決策事項的成本效益以及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分析研究;

(三)決策事項的執行條件分析研究;

(四)決策事項對社會經濟、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分析研究;

(五)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分析研究。

第十六條  專家咨詢論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采納專家意見,對未采納的專家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效果進行跟蹤評估,總結工作經驗,提高論證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專家參與決策事項咨詢論證的,咨詢論證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填寫《專家庫專家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情況反饋表》,將專家庫內專家參與咨詢論證工作的基本情況報送市司法局。

專家在咨詢論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未能盡到保密義務、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等違規情形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取消其參與咨詢論證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咨詢論證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立項論證、合法性審查、實施后評估以及其他事項,相關單位需要組織專家咨詢論證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市政府各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保障行政決策順利實施,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浙江省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辦法》(浙委辦發〔2019〕53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麗政發〔2017〕6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的其他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風險因素進行科學預測、調查識別、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專業、應評盡評、查防并重的原則。

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的,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市政府審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是風險評估的評估主體,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為評估主體。評估主體負責按照本規則規定組織、實施風險評估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決策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提供風險評估相關書面資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抽樣調查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七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注重聽取利益相關方和有關部門意見,可以組成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以及社會公眾代表等參加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等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與重大行政決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回避。

第八條  風險評估應全面分析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機關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并在決策范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合規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是否符合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要求,是否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三)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符合社會公眾的利益;是否會引發不同地區、行業、群體間的攀比;擬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所涉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界定是否準確,擬給予的補償、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時等。

(四)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施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經過科學嚴謹周密論證,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方案是否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數社會公眾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社會公眾支持的基礎。

(五)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安全穩定隱患,是否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個人極端事件;是否會引發嚴重負面輿情、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否充分;對可能引發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內容、步驟、方法、風險預判、實施主體、經費保障等事項;

(二)采取公示公告、問卷調查、實地走訪、調查研究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

(三)全面查找和分析論證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和風險源;

(四)研判和確定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系統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就相關公眾對決策方案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方面的質疑進行全面梳理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查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的風險點和風險源。

對所有風險點和風險源逐一進行分析,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概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等。

對重大復雜疑難事項,決策承辦單位視情征詢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造成的影響程度,決策風險分為高風險、中高風險、中風險、中低風險、低風險五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經評估,社會公眾絕大多數理解支持、個別人員持有分歧意見的為低風險,應當作出予以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

(二)經評估,社會公眾大多數理解支持、少部分人員持有分歧意見的為中低風險,可以作出予以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但需進一步落實風險化解措施,做好持有分歧意見少部分人員的教育疏導與信訪穩定工作;

(三)經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中風險,應當作出暫緩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風險后,再予以實施:

1.應當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圍較小,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存在較大隱患的;

2.經過民意調查,社會公眾多數不予認同的;

3.參與風險評估的部門、單位和專業機構對重大風險的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

4.其他應當暫緩實施的情形。

(四)經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中高風險,應當作出中止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待時機成熟后再作評估論證:

1.經過民意調查,社會公眾大多數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2.被媒體網絡持續跟蹤炒作形成熱點,準予或者繼續實施可能引發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

3.存在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重大矛盾和問題并在較短時間內難以化解消除的;

4.極易引發相關地區、部門和利益群體連鎖反應、相互攀比的;

5.其他應當中止實施的情形。

(五)經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高風險,應當作出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

1.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

2.侵犯社會公眾利益,社會公眾絕大多數有意見、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

3.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突出矛盾和問題,在較長時間內難以解決的;

4.已經引發相關地區、部門和利益群體連鎖反應、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

5.其他應當不予實施的情形。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在充分評估、客觀科學論證分析的基礎上編制風險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點、風險防范化解和應急處置的措施建議、風險評估結論及決策建議等內容。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機構、有關部門代表、專業人員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評估報告評審可以采用會議形式集體評審。評審時,參加人員原則上應為單數且不少于7人,參與評審的人員應當發表意見,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

參與評審的人員原則上應從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認可的專家庫中隨機選取,但參與該決策風險評估的人員應當回避的除外。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由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備案。

決策承辦單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要求運用浙江省社會風險評估信息管理系統,同步規范錄入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全程動態跟蹤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及時監測不穩定因素。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決策后評估:

(一)決策實施后發現新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重大風險點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反對意見的;

(三)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組織決策后評估的其他重大情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評估工作的機構除外。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政府各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跟蹤、調查與評價,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麗政發〔2017〕6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以下簡稱決策后評估)是指評估機關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質量、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其他影響因素進行調查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主辦單位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的具體實施工作。

對于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多個執行單位,難以確定執行主辦單位的,由市司法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確定后評估具體實施單位(以下統稱評估機關)。

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評估機關要求,提供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材料和數據,配合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擬做出重大修改的;

(五)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

第六條  決策執行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安全、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等民生事項的決策執行主辦單位,應當于決策執行滿一年時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主辦單位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時,可以一并提出決策后評估申請或建議,并可就時間安排、重點評估內容等事項作出說明。

市政府應當會同決策執行主辦單位,統籌考慮重大行政決策的社會關注度、執行進展情況、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等因素,確定決策后評估項目和評估時限,并組織實施。

市司法局可以直接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項目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決策后評估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網上發表意見等方式,向評估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評估機關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尤其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一般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

第八條  除按照保密規定不宜納入評估機構評估的事項外,評估機關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法律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委托開展第三方評估的,評估機關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評估內容、質量要求、完成期限、評估經費、評估成果歸屬、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評估機關不得委托曾參與被評估決策起草、論證等相關工作的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

評估機關不得干涉評估機構獨立、科學、公正開展決策后評估,不得預先設定評判性、結論性意見。

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的單位、人員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九條  決策后評估可以對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部分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第十條  評估機關應當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作出評估,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權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資料。決策后評估可以采用問卷調查、意見征詢、輿情跟蹤、實地考察、座談研究等方法進行。

第十一條  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主要由決策執行單位代表、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眾代表參加;評估機關委托第三方進行后評估的,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成立評估小組。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指標、評估方法、評估程序步驟、時間安排以及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采取各種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以及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記錄評估的全過程,并作出建議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  評估機關根據決策后評估工作實際需要,可以采取簡易程序進行評估。

采取簡易程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者征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資料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完成后應當提交市政府,同時抄送市司法局。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是否一致,與本級其他決策是否存在不協調的情況;

(二)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包括執行體系建立、相關執行機關協同配合和執行舉措的時效性、正當性、合法性等情況;

(三)決策的目標實現程度,包括產生的近期效益和近期影響,實施前后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比較等;

(四)實施決策在行政系統內部認可度、利益相關方評價和社會公眾滿意度;

(五)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繼續實施的潛在風險、影響和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影響;

(六)評估結論以及調整決策的意見建議;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八)評估機關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反應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作為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等完善行政決策和執行工作的重要依據,作為經驗推廣或者跟蹤審計、跟蹤督查、跟蹤評估的重要參考。

市政府領導對評估報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確要求的,由決策執行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按要求執行。

市政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其中,決定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貫徹落實,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盡可能減少因決策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評估報告,不得就評估工作接受媒體采訪,不得在公開發表的學術文章中摘錄、引用評估報告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評估機關違反本規則,應當開展而未開展決策后評估、未按照要求開展決策后評估,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政府所屬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麗政發〔2017〕6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是指經遴選的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咨詢論證工作,對有關事項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庫是指由各行業各領域專家組成,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工作的專家信息數據庫。

第四條  市司法局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做好咨詢論證專家征集、管理和考評。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一般應當具有高級或者相當于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在該領域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入選省級以上相關領域專家庫或者獲得同等榮譽的,優先選聘;

(二)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工作責任心強,積極性高,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

(四)身體健康,作風正派,無重大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人選堅持自愿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或者定向邀請等方式,由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專家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專家庫管理。

第七條  專家庫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自動終止。經專家本人和市司法局同意,可以續聘。

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遴選增補,增補專家的相關程序參照遴選程序進行。

第八條  專家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有關的工作資料;

(二)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獨立發表重大行政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具體工作量按規定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五)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及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堅持客觀、中立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二)受托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相關工作時,按時保質完成,不得無故中途退出;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相關工作中獲取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以市政府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的身份從事與該身份無關的活動;

(五)其他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應盡的義務。

第十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有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職的;

(三)三年內累計3次不接受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工作任務,或者累計3次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咨詢論證任務,或連續3次被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單位評價為較差的;

(四)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所獲取的信息的;

(五)因專家個人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咨詢論證工作或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的情形。

市司法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后予以解聘的,應當告知本人。

第十一條  專家庫專家接受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單位的邀請,主要對下列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供咨詢論證服務:

(一)對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進行研究論證,提出立項論證意見和建議;

(二)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就有關專業性問題以及決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進行重點論證,提出相關論證意見;

(三)對重大、疑難或復雜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論證,提出相關法律審查意見;

(四)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決策后評估,出具決策評估報告;

(五)對其他需要進行咨詢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研究論證,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自行抽選專家庫專家,選定后通知專家本人參加咨詢論證并建立工作聯系。

專家庫內專家不能滿足咨詢論證工作需要時,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單位可以另行通過邀約、特聘等方式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其他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第十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單位應當填寫《專家庫專家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情況反饋表》,將專家庫內專家參與咨詢論證工作的基本情況報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跟蹤監督、考評專家參與咨詢論證的工作情況、咨詢論證意見的可靠程度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效果,以此作為續聘或解聘的依據。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咨詢論證所需費用和報酬根據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單位按照本市財政資金使用的規定予以保障和列支。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他各級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可以根據需要自行選擇本專家庫專家參與咨詢論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附件:

                                 專家庫專家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情況反饋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項目名稱


專家姓名


是否擔任組長

是□    否□

咨詢論證形式

咨詢論證會議 □     會議次數:   

專家提交書面意見    是□     否□

其他方式:                   

參與論證時間


參與論證情況

無故遲到    否□    是□   

無故缺席    否□    是□   

客觀公正   否□    是□

重大違紀違法   否□    是□

違反保密規定   否□    是□

專家意見

采納情況

全部采納   □

部分采納   □

未采納      □

支付專家

報酬情況


決策承辦單位 評價

優秀□    良好□    一般□    較差□

備注:

決策承辦單位聯系人


聯系電話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等五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配套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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