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51w/2021-31176 | 文號 | 麗教職〔2021〕32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教育局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特制定《麗水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教育局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麗水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麗水市民政局
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麗水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由舉辦者自愿選擇,其中,不得申請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全市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類登記。
第三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管理;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第四條 民辦學校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
第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
民辦學校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符合。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業表述由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明確公司組織形式。
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的,應當是行業的限定語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
第六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
(三)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六)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型的民辦學校,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登記。登記機關應當為舉辦者辦理名稱預登記,核發名稱預登記通知書。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獲批準登記的,該名稱無效。
第九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民辦學校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設立或者不同意設立的決定,制發書面文件。
第十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章程除應當載明登記管理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黨的建設;
(二)學校法人屬性:非營利性法人;
(三)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六)學校終止退出辦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章程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經登記機關核準(備案)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審批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二)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審批機關、登記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和審批材料,經審批機關、登記機關核準后,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和法人(單位)證書。
第十三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審查、登記機關核準(備案)。
第十四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十五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材料。審批機關、登記機關準予終止許可、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許可文件,收繳辦學許可證和法人(單位)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并將終止辦學、注銷登記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梢陨暾埖怯洖橛邢挢熑喂净蛘吖煞萦邢薰?。
第十七條 實施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和幼兒園,可以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名稱的簡稱,并由審批機關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準籌設文件中予以注明。簡稱僅可省略學校的公司組織形式,并限用于學校牌匾、成績單、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招生廣告和簡章。在招生廣告和簡章中使用辦學簡稱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學校營利性屬性,并在學校介紹中標注學校全稱。
第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以預登記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學?;I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預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舉辦者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且僅可申請延期一次。
第十九條 從事文化課程培訓服務類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從事相關教育培訓活動。藝術特長類(如古箏、舞蹈、繪畫等)、體育競技類(如球類、棋類等)培訓機構不納入教育部門前置審批,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教育”“學?!弊謽?。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類型民辦學校,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類型民辦學校,應當由董事會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一條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類型民辦學校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遵照公司章程規定健全組織機構,同時建立黨的組織,在公司章程中載明黨的建設內容。
第二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審批機關、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變更未經批準,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組織管理機構成員(董事、監事、校長)變動,以及營利性民辦學校章程修改應當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清算結束,清算組編制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報審批機關批準終止辦學后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營利性民辦學校法人資格終止。
第四章 現有民辦學校登記
第二十八條 現有民辦學校在完成分類登記之前,按現狀繼續辦學,2022年底前依法依規完成分類登記。實施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以及全日制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歷教育民辦學校,原則上應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于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在審批機關收到學校書面申請后,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規定的民辦學校應在1年內完成分類登記。
第二十九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換領新的辦學許可證,履行新的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現有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可以選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同一校區一貫制辦學的學校,若非義務教育階段申請選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對學校資產進行分割登記,并符合相應獨立辦學條件,否則,應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三十一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轄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學校在清算、重新辦理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過程中,可繼續辦學。
第三十二條 現有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浙江省現有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實施辦法》和《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清算辦法》等規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一定的補償或獎勵(各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域實際確定比例和標準),其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審批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監督、指導民辦學校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章程開展業務活動;
(二)負責民辦學校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三)負責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審核;
(四)查處民辦學校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學校的清算事宜。
第三十四條 登記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學校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期向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后,根據相關規定報送登記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麗水市教育局、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共麗水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麗水市民政局、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教育局+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共麗水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麗水市民政局+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