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24P/2021-29359 | 文號 | 麗人社〔2021〕31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省人社廳等四部門于2020年12月15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市人社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麗人社〔2020〕178號),為更好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減輕被征地農民負擔,決定對《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麗人社發﹝2020﹞178號)(簡稱《實施意見》)部分內容進行調整。
二、起草依據
《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麗人社〔2020〕178號)。
三、主要內容
將60周歲至70周歲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籌資和增設檔次繳費金額,按年齡每增加1周歲,降低5%修改為遞減5.82%,其他縣(市)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 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省人社廳等四部門于2020年12月15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以下簡稱《通知》)。為確?!锻ㄖ吩谖沂胸瀼貙嵤?,在前期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財政局、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麗人社〔2020〕17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通知》授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參數予以明確,便于下步實施。
二、起草依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
三、主要內容
本《通知》共分實施范圍和對象、參保辦法、有關人員業務處理、資金管理、經辦管理、工作要求等六個部分:
一是對于2020年1月1日后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按規定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保。其中,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不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鄉居保。
市區繳費補貼暫定為82430元/人,個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額暫定為38995元/人,城鄉居保增設檔次個人繳費金額確定為7724元/年。 60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年齡每增加1周歲,以上繳費金額降低5%,依次遞減至70周歲,70周歲后不再遞減。麗水市區繳費補助按現行18800元/人的標準執行。以上參數,其他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二是對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根據其年齡及征地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情況,按《通知》規定分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保,并對未折算的被征地權益處置問題、參加城鄉居保的繳費標準問題、與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銜接問題等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必須明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規定。
四、執行時間
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