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
一、工作背景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文件規定,行政機關需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其中對適用期已過、文件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規定的事項、任務已完成的規范性文件,應宣布廢止或失效。
二、清理范圍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我局對2017年1月1日以來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名義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三、清理結果
本次清理,決定廢止或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7件。
四、生效日期
《通知》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