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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布部分廢止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3-26 17:06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生態環境局

原文鏈接

一、工作背景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文件規定,行政機關需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其中對適用期已過、文件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規定的事項、任務已完成的規范性文件,應宣布廢止或失效。

二、清理范圍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我局對2017年1月1日以來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名義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三、清理結果

本次清理,決定廢止或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7件。

四、生效日期

《通知》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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