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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1-27828 文號 麗政辦發〔2021〕8號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1-02-0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音頻】《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2-09 10:47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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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和規范礦山開采管理,理順部門管理職,提高礦山安全保障能力與水平,根據市政府領導批示辦理單(編號:曉東2020第476號,興林2020第146號)要求,市自然環境局草擬了《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加強礦產管理通知》)。現就《加強礦產管理的通知》有關事宜作如下說明:

一、《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制定的背景

根據吳曉東市長(曉東2020第476號)、杜興林常務副市長(興林2020第146號)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松陽新興鎮下源口村“12.17”山體塌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批示指示精神,認真梳理礦山開采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有效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特別是機制砂礦山的管理工作,防范與遏制因礦山開采管理違規問題帶來的安全生產事故、生態環境事故,確保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健全礦山開采管理機制,避免因部門工作職責不清,發生瀆職失職現象,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重大損失。

二、《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進一步貫徹落實《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有關規定,嚴格禁止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采礦權,全面推進礦產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工程采礦”管理。嚴格采礦權設置管理,特別是機制砂露天礦山的采礦權設置管理。嚴禁非法設礦,要積極采取多規合一、開展聯合踏勘定點、實行開采范圍論證復核、落實地勘報告編制和專家審查責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礦權設置不規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礦山開采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隱患。

三、《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制定的總體思路

全面落實部、省《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通過制定出臺我市《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強化細化落實嚴格新設采礦權管理、強化礦山開采許可、規范“工程采礦”管理、規范重新設礦管理等工作措施,強化礦地綜合利用、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理順部門管理職責、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流程。

四、《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制定的過程

為貫徹落實吳曉東市長(曉東2020第476號)、杜興林常務副市長(興林2020第146號)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松陽新興鎮下源口村“12.17”山體塌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批示指示精神,市自然資源局草擬了本《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在制定《加強礦產管理通知》過程中,市自然資源局成立起草工作專班,局黨委班子多次專題會議研究?!都訌姷V產管理通知》成稿后,市自然資源局先后二次征求了市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的意見,集思廣益,充分論證,確保各項內容合法合規、有效管用。

一是在內部廣泛深入征求意見。《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在內部多次征求局領導和有關處室的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十余條。

二是充分征求市礦山管理相關部門意見。《加強礦產管理通知》初稿于2020年12月初共征得5個市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9條,我局及時對相關意見建議進行匯總整合,形成修訂稿。

三是局門戶網站公示征求群眾意見。于2020年12月8日,在局門戶網站對《加強礦產管理通知》進行了公示,征求廣大干部群眾意見(沒有收到建議和意見)。

四是注重提請上級部門溝通協調。12月上旬,市政府周瑞琛副秘書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布置會。會議周瑞琛副秘書長通報了重慶市永川區煤礦火災和一氧化碳超限安全事故,并聽取了我屈洪勇杰局長關于《加強礦產管理通知》的起草背景、依據以及意見征求等情況的匯報。

五、《加強礦產管理通知》涵蓋的主要內容

1、總體概況。對本辦法制定的目的、文件依據、保障范圍等進行了明確?!都訌姷V產管理的通知》主要涉及嚴格新設采礦權、強化礦山開采許可管理、規范“工程采礦”管理、規范重新設礦管理、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進一步理順礦山管理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管理工作流程等內容。

2、嚴格新設采礦權。嚴格采礦權設置管理,特別是機制砂露天礦山的采礦權設置管理,嚴禁非法設礦。要積極采取規劃管控、開展聯合踏勘定點、實行開采范圍論證復核、落實地勘報告編制和專家審查責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礦權設置不規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礦山開采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風險隱患。主要闡述全面落實多規合一、全面落實部門聯合定點制度、全面落實開采范圍論證復核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預評價制度、全面落實地勘報告編制負責制等內容。未經相關部門聯合定點的,或部門聯合定點明確簽署不同意意見的,不得新設采礦權;開采范圍未經論證復核的,《地質勘查報告》未經評審通過的,其開采范圍、《地質勘查報告》不得作為新設采礦權的依據;未經安全生產預評價的新設采礦權不得出讓.

3、強化礦山開采許可。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持有《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強化礦山許可管理,理順辦理條件,嚴把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關,防止因管理失職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生態環境事故。主要闡述理順辦理采礦許可條件、嚴把安全生產許可關等內容。未完成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

4、規范“工程采礦”管理。闡述了“工程采礦”。為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進一步規范“工程采礦”管理,簡化工程采礦涉礦審批事項,保障工程建設項目順利施工,對工程建設開采的礦產資源實行差別化管理。主要明確了不設采礦權情形,規范了相關礦業權管理。自用多余或對外銷售的礦產品交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處置,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要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力度,指定牽頭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工程項目“工程采礦”事項監管職責,規范“工程采礦”多余砂石資源公開出讓流程,建立健全“工程采礦”長效管理機制。

5、規范重新設礦管理。根據本市石料礦山實際,2013年前設置的石料礦山普遍規模小,開采范圍小,設礦時沒有充分考慮礦區地形地貌,目前將呈現出單(高)邊坡礦山。對此類礦山列入綜合整治(廢棄礦山治理),要組織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專家結合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對重新設礦條件、地形地貌和開采范圍進行論證,經論證既可以擴大礦區范圍采取一次性整體到邊到底平移式開采的,也對全面恢復治理原單邊坡礦山生態環境積極有利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按凈礦出讓要求處理好相關政策問題后,方可重新設置采礦權并公開出讓。

6、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在當前禁止新設露天礦山的形勢下,要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管理,按“可利用土地面積最大化、需治理邊坡面積最小化”的要求確定項目邊界,實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項目立項批準文件作為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的依據之一。在“藍天保衛戰”期間,露天礦山未列入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的項目不得公開出讓。

7、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盤管理、部門齊抓共管、鄉鎮(街道)協同配合”的新型工作模式,完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利、公安、行政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聯合聯動檢查督察工作機制。強化日常監管,及時消除各類隱患,逾期未整改的分別由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嚴厲處罰,全面提升礦山的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環境、自然生態環境,以及水土保持的能力和水平。

8、附件2:礦山管理部門職責。為了規范和提升礦山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主要是按照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礦山管理的工作職能,對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礦山管理的工作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

(1)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法》,依法對轄區范圍內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礦產資源規劃管理、采礦權設置選址,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定點、采礦范圍專家論證;提請省地調院對采礦范圍的復核,組織礦業權出讓;負責對礦山企業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暨土地復墾方案》的監管;負責綠色礦山的建設、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和廢棄礦山治理;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基金計提監管;負責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礦山儲量年報;負責礦山粉塵防治;負責或協助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對無證非法采礦、礦山越界越層開采、違反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破壞性開采等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

(2)應急管理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對轄區范圍內礦山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許可;礦山建設項目和礦山開采安全日常監管;負責礦山用水、用電、通風、運輸、行人和開采、加工機械設備使用,以及尾礦庫、棄碴場的設計審查和建設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礦山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辦理;指導協調礦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黨委、政府組織開展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政府授權組織或參與礦山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違反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立案查處。

(3)生態環境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組織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依法對轄區范圍內礦山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驗收;負責礦山污水、噪音、粉塵、廢石、尾礦以及危廢的防治;監督和檢查礦山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負責違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大氣、噪音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立案查處。

(4)水利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組織實施《水土保持法》,負責礦山《水土保持方案》的技術審查和批復;負責礦山《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管理,組織對礦山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和水土流失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違反礦山《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等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

(5)林業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負責礦山林業林地的管理,辦理礦山征占用林地手續,對礦山非法占用林地采礦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6)公安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負責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和爆破作業管理。對違反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和違規爆破作業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7)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履行集中執法或委托執法職能。負責集中執法或委托執法區域范圍內無證非法采礦巡查執法和立案查處;負責有關部門移送的礦山越界越層開采、違反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破壞性開采,違反《水土保持方案》等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

9、附件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流程圖。主要是對采礦權設置、辦理《采礦許可證》、辦理環評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開采監管、礦山違法處罰等管理流程作了進一步規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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