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6345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1〕72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戶口遷移規定》已經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戶口遷移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20年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20〕53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9〕70號)和《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公民戶口遷移登記,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為原則,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條件,實行戶口遷入地條件準入制。
二、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
以下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直接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一)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城鎮地區房屋所有權的人員,市內遷移條件放寬至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
(二)獲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權的人員;
(三)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租住在城鎮地區且租賃房屋已在建設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產權人同意落戶的人員;市內遷移的,無需持有《浙江省居住證》;
按第(三)項租賃出租房屋申請落戶的,應在落戶地城鎮范圍內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
(四)在我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人員;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本市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具有高中、普通中等職業教育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先落戶再就業。
(五)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調動的在編工作人員;
(六)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總工會、人力社保等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稱號的人員,3年內可以向評選推薦地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其中見義勇為先進人物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3年內可憑獎勵證書等材料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或評選推薦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三、進一步降低人才、技術人員落戶門檻
以下人員申請在我市城鎮地區落戶的,可以先落戶再就業:
(一)符合國家、省、市、縣級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員;
(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人員;
(三)留學回國人員;
(四)具有初級(含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職(執)業資格證書人員,以及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屬于突出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或者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技術技能及特殊職業人員;
(五)經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引進的其他人員。
四、進一步放寬投靠落戶條件
(一)戶口登記在我市城鎮地區,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生活來源的單身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請投靠落戶;
(二)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無生活來源的單身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現役軍人父母落戶;
(三)市內遷移與戶口在城鎮地區的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系的居民,可以將戶口投靠遷入。
五、全面放寬社區、企業單位集體戶設立條件
(一)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可以社區(村)或鄉鎮(街道)為單位設立公共集體戶。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地址登記條件,無合法穩定住所且城鎮地區無親友處接納掛靠的,可以掛靠在現戶口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二)在城鎮地區擁有辦公場所,且擬設立集體戶的房屋、場所等產權屬于本單位,可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
(三)設立集體戶的單位,應當指定集體戶戶主,并設置專(兼)職戶口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六、附則
戶口遷入麗水市城鎮地區適用本規定。公安機關按照本人合法產權住宅、公共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私有租賃住房、城鎮家庭戶口親友處、單位集體戶、人才市場集體戶、居住地社區(村)公共集體戶先后順序,辦理落戶登記手續。公安機關負責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建設等相關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做好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管理、學歷認定(包括留學回國人員)、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界定、職稱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人才認定等相關工作。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查實,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已經落戶的,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撤銷戶口登記。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等情形應當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本規定所稱城鎮地區是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戶口在麗水市區內或本縣(市)內遷移。
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各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調整完善本地戶口遷移規定。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戶口遷移登記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