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082/2021-36203 | 文號 | 麗民〔2021〕54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南明山街道
現將《麗水市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民政局 麗水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規范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浙江省民政廳關于推進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規范化的指導意見》(浙民?!?016〕2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建民營,是指在不改變養老服務設施權屬的情況下,將產權清晰的政府投資建設、購置或租賃的養老服務設施委托具備專業養老服務能力的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運營管理的運營模式。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設施包括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包括養老院、農村敬老院、社區嵌入式養老護理機構、養護院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房屋或者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住宅小區養老服務配套用房等。
第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實施公建民營,選擇運營主體時,應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國家、浙江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堅持養老用途不改變、公益職能不減弱、國有資產不流失、服務質量有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統籌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工作,加強政策支持,明確工作流程,建立行業規范。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按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委托管理。其中,市屬養老服務設施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屬養老服務設施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養老服務設施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二章 養老機構
第五條 實施公建民營前,委托方應對國有資產進行盤點核實,并做好資產使用移交登記。委托方應當編制合理的委托方案,報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必要時還需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委托方根據項目實際可采取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等方式,委托具備招標資質的專業機構依法組織招標,擇優選擇運營方。鼓勵新建養老機構實行設計、運營一體化招標。
受規模較?。?0張床位及以下)等因素制約,難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運營方的養老機構,經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有實力的品牌機構連鎖運營。
第七條 委托方應當對投標人的資質進行評估和審查,在招標階段設置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投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專業養老服務和管理團隊;
(三)具有比較豐富的養老服務或醫療、健康服務業從業經歷和經驗;
(四)具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
(五)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
(六)各地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委托方負責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書應當明確招標項目、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前置條件、評分標準以及約束性條款等內容,并規定投標方不能掛靠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后不得轉讓、轉包。
第九條 招標評審時,除按招標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外,鑒于養老服務設施管理的特殊性,可商招標管理部門增設面對面問詢環節。中標后,經公示無異議,委托方應與運營方簽訂公建民營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合同簽訂后30日內,委托方應將招標情況、相關合同文本報所屬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委托方應充分考慮機構地理位置、床位規模、公益保障、初期投入等因素,綜合測算設施使用費。設施使用費由運營方逐年專項留存養老機構并??顚S谩m椇怂?。運營初期可適當減免或少量留存,發展期逐步遞增,穩定期應相對固定留存。設施使用費的留存數額、期限和使用方式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農村敬老院和40張(含)以下床位的養老機構,可免予留存設施使用費,無償或低償提供社會運營。
第十一條 設施使用費用于本機構建設發展、設施設備大修、老年人服務改善項目以及區域內養老機構的建設統籌,合同期滿按規定辦理賬戶移交變更,繼續用于本機構后續發展或本區域內養老服務發展。設施使用費應設立三方監管賬戶,資金使用應由運營方書面向委托方提出申請,第三方根據委托方書面確認書支付實施。委托方應對設施使用費使用實施和留存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履約保證金由運營方以銀行保函的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繳納,具體數額和使用管理由雙方在合同中予以具體約定。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于運營方失責造成的安全事故及設施設備異常損壞的賠償,運營方異常退出的風險化解等。合同期限內,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委托方履行相應財務手續后,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運營方要在扣除履約保證金當年,按照標準及時足額補齊;合同期滿后,未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將予以全額退還。
第十三條 根據實際需要,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要預留一定比例的床位用于政府兜底保障對象,優先為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剩余預留床位重點接收本市普通家庭中重度失能失智或高齡老年人。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具體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收住對象的不同,由運營方和委托方協商確定。入住人員屬于政府兜底保障對象的,由民政部門和運營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屬于社會老人的,由運營方根據委托協議等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運營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政府兜底保障對象服務義務,還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示范引領、實訓培訓、品牌推廣等職能,利用自身資源及服務優勢,輻射周邊社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實施公建民營前,委托方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并做好資產登記。編制委托運營方案,按有關規定經集體研究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委托方通過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等方式,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無償或低償提供社會運營。招標前,招標文件應報所屬民政部門審核。
鼓勵以鄉鎮、街道為主體,將區域內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統一委托專業團隊連鎖運營、統籌利用。規模小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經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有實力的品牌機構連鎖運營。鼓勵新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實行設計、運營一體化招標。
第十七條 委托方應當對投標人的資質進行評估和審查,在招標階段設置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投標人應具有專業養老服務管理經驗,與承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服務團隊和注冊資金,社會信譽良好。
第十八條 委托方負責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招標項目、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服務需求、評分標準以及約束性條款等內容,并規定投標人不能掛靠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后不得轉讓、轉包。
第十九條 中標后,經公示無異議,委托方應與運營方簽訂公建民營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合同簽訂后30日內,委托方應將招標情況、相關合同文本報所屬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公建民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具體服務收費標準可由委托方和運營方,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合理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運營方應當按合同約定選擇登記為企業法人或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并按規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運營方享有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經營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運營方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修繕和管理,國有資產以及運營方合同期內更新的設施設備全部歸委托方所有。運營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三條 運營方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報告重大情況。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屬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委托方應將全部國有資產進行清產、造冊登記,加強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運營方的設施、服務、財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保證服務質量和國有資產安全。第三方評估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的主管部門要指導委托方制定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風險發生時要迅速將情況向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匯報,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啟動對運營方追責的法律程序。民政部門應加強對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的監督指導。出現管理服務、安全穩定等問題的,依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運營過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違約事件導致合同提前終止時,委托方應及時報告所屬民政部門,做好機構交接工作,保障機構正常運營或入住對象妥善安置。合同期未滿,運營方需退出時,須提前3個月向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方委托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符合有關要求的,辦理解除合同等相關手續,妥善做好資產和賬目交接,并向社會公告。合同期滿,運營方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時間、移交內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工作,委托方委托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告。委托方應在合同期滿或運營方退出前,提前開展新一輪委托招標工作,做好服務銜接。發生合同約定委托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情形,委托方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七條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關民辦機構稅費減免、運營補貼、投融資、人才隊伍保障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條 公建民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前建設裝修所需資金由財政全額保障解決,并無償或低償提供專業團隊運營管理,以減輕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負擔。
第二十九條 公建民營農村敬老院運營后,為保證基本養老服務所需的大宗維修所需經費,經委托方、監管方審核,可給予相應的專項建設資金補助。根據機構規模和功能定位,公建民營住宅小區養老服務配套用房的運營補貼標準分別按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的運營補貼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公建民營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執行,合同期滿后,按照本辦法執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等村(居)集體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合同
(參考文本)
一、合同主體
可以兩方(甲方、乙方),也可以三方(甲方、乙方、丙方)合同。
甲方:委托方,為實施公建民營的公辦養老服務設施;
乙方:運營方,為受托承接公辦養老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的機構;
丙方:監管方,項目為社會福利機構,監管方為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項目為敬老院、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住宅小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設施,監管方為機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已由民政部門直接管理的,監管方為民政部門;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二、公建民營宗旨
堅持項目公益性質、服務宗旨、經營范圍不變,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產、物業及設備所有權不變。
明確護理型養老機構定位,明確機構面向廣大普通老年人的設施和服務層次定位,明確作為公辦養老服務設施保基本、兜底線的職責。
雙方共同致力于提升養老服務品質,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
三、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基本情況
委托實施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址、建設和運營年份,土地、建筑面積,單體建筑組成、床位規模、分布和結構,其他屬于本項目的設施和物業。項目建設、裝修、設施配置情況,室外市政、綠化、水、電、網絡、通信、數字電視、監控、道路等設施配套情況。
四、合約期限
合同時限不得超過10年。
應明確委托經營起始和終止年、月、日,明確甲方將委托項目移交給乙方裝修、布置等年、月、日,明確乙方試運營及正式運營的年、月、日。
五、經營履約保證金數額、交納方式及使用
設置經營管理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確保入住老人的權益及國有資產的安全,可根據養老機構規模和政府建設投資金額確定保證金數額;保證金不計利息,可采用銀行保函的方式。
合同應明確履約保證金使用和罰沒條件。
履約保證金支付,主要用于因運營機構管理不當造成入住老年人傷亡的賠償金預先支付,國有資產損壞或流失的預先賠償。
履約保證金沒收,一般指因運營方原因出現不履行經營合同或停止經營或改變養老機構的用途等情形,委托方有權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
六、設施使用費及遞增、交納方式
設施使用費金額;
開始提取條件及時間;
支付方式:實行先交后用的原則;逾期交納的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使用方式:設施使用費應設立三方監管賬戶,資金使用應由運營方書面向委托方提出申請,第三方根據委托方書面確認書支付實施。合同期滿按規定辦理賬戶移交變更,繼續用于本機構后續發展或本區域內養老服務發展。
七、運營條件
1、需乙方資金投入數額及具體裝修、設施配置等要求。
2、乙方必須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養老服務設施法人登記和向民政部門辦理養老機構備案登記,僅委托管理的可不需要。
3、乙方在合同期內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必須符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浙江省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行業標準,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條件和要求。
4、其他運營前置條件約定。
八、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配合乙方做好項目開業前期各項工作,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2、對屬于甲方的資產進行登記造冊,經雙方核實,簽字確認后移交乙方經營管理。
3、每年定期對資產進行檢查,并記錄在案。
4、根據丙方授權,每年定期、不定期組織人員對乙方養老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5、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的,甲方有義務協助妥善安置院內老人。
6、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權利和義務。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合同經營宗旨和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在公建民營期間承擔經營活動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維修、水電費、物業費以及其他各項稅費等。
3、對設施、設備后期維護、維修、更新等程序、資金承擔做出規定。
4、對原由甲方提供的已登記造冊各項設施設備使用中出現損壞或報廢等情況申報和理賠作出規定。
5、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若因運營需要改變裝修或改擴建的,應報甲方同意、備案,并明確經費承擔。
6、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財政、公安消防、食品衛生、安全等綜合監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在公建民營期間,負責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關的家屬協議糾紛和安全管理,獨立承擔有關經濟、民事及安全責任。
8、不得從事與養老服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本項目場地從事生產、銷售、經營國家規定的違禁品,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活動。
9、不得以本項目的經營權向第三方進行轉包、擔保、保證、抵押或其他有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
10、積極承擔本市、縣(市、區)或鄉鎮(街道)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任務,優先保障本轄區政府保障對象入住。
十、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監督甲、乙雙方嚴格履行協議。
2、維護乙方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3、定期組織對乙方維護老人權益情況進行檢查。
4、根據上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政府作為丙方)要求,或直接組織人員指導乙方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5、監督乙方維護原有資產的完整性。
十一、特別約定
1、為政府保障對象預留床位數和合理確定收費價格的約定。
2、政府保障對象收費,原入住社會老人過渡性收費標準約定。
3、協同開展其他養老服務項目的約定。
4、創先爭優的約定。
5、其他。
十二、合同期滿約定
1、合同期滿,為確保項目的平穩過渡,項目的持續正常運行,要明確相關措施,包括移交的時間節點。
2、要對雙方投入的資產進行清查、確認,明確歸屬;甲方要按盤盈資產入賬。
3、明確續約及優先續約的條件。
合同期滿,運營方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時間、移交內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工作,委托方委托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告。委托方應在合同期滿或運營方退出前,提前開展新一輪委托招標工作,做好服務銜接。
十三、協議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協議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進一步明確協議變更、解除或終止的情形。
1、變更或終止委托合同的,運營方應與委托方進行事前協商。變更合同的,申請變更一方應當提前不少于30日正式向對方提出請求,變更完成后將變更情況報所屬民政部門備案。在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變更合同書前,應履行原有合同約定。
2、終止合同的,申請終止一方應當提前6個月向對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請,并于合同終止60日前正式向所屬民政部門提交終止合同情況報告及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經民政部門批準后實施。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算,妥善做好資產和賬目交接。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協議:
1、利用本項目場所進行非法活動,違法經營或損害公共利益或違反本協議相關約定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變更法人代表或運營方的。
3、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將將主要服務事項委托第三方的。
4、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的,無法保障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時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6、存在虐老欺老、推銷金融產品、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發布虛假廣告、開展非法集資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8、其他認為需終止合同的情形。
同時,進一步明確項目移交、撤離的時間,乙方資產的處置。
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項目遇國家征用(以政府文件為準)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響,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本協議,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十四、違約責任
1、甲乙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導致項目無法運營,使對方受到損失的,視同責任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甲乙一方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理由而單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前交納規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到甲方指定的專戶,合同期滿后無息返還。若乙方在運營期內有違約行為,甲方沒收該履約保證金。
十五、爭議解決
協議未盡事宜及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協商,通過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及本協議附件均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在本協議仲裁期間,雙方有義務保持場地現狀不受損壞,以及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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