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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1-36041 文號 麗政辦發〔2021〕69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1-12-1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麗水市區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1-12-14 15:38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等文件精神,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加快麗水跨越式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麗水市區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間,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住房建設的重點任務,多主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市區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15%以上,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不低于9000套(間),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其中,中心城區(巖泉、紫金、白云、萬象、聯城5個街道)不低于4000套(間)、開發區(南明山街道)不低于4000套(間)、蓮都區(市區6個街道外)不低于1000套(間)。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市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

(二)房源籌集。

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支持各地將閑置的或已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資、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新開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

(三)建設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住宅型和宿舍型兩類,其中住宅型建筑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宿舍型建筑面積以不超過5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已經開工建設或通過現有建成住房轉化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獨立成棟(幢)、可封閉管理、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間)。

(四)租金標準。

按照“可負擔、可持續”的原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以下幾種類別確定:

1.政府投資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或人才房等調整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金的85%,具體租金標準由政府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或依據政府發布的參考價格確定。

2.市場主體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金。具體租金標準由投資建設或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定,并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主體責任

蓮都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蓮都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建設局)按管轄范圍及工作職責,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負主體責任。蓮都區政府負責市區巖泉、紫金、白云、萬象、聯城、南明山等6個街道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南明山街道范圍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市建設局負責市區巖泉、紫金、白云、萬象、聯城5個街道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

各主體責任單位要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從實際出發,采取新建、改建、調整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科學制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建立聯合審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方案的工作機制,落實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四、支持政策

(一)落實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蓮都區、開發區協調、統籌村級留用地指標,統一開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相關法律、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及村級留用地可以辦理抵押貸款,抵押貸款應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項目建設使用。

2.支持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支持產業園區內的存量工業項目,以及產業園區外畝均效益A、B類龍頭骨干企業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存量工業項目,在確保安全、滿足職工居住需求、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產業園區內的新建工業項目,可結合實際和職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政策由相關部門在招商入園階段明確。鼓勵產業園區統籌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4.支持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單個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少于20套(間)。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支持按照規劃引領、職住平衡原則,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保障,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在未繳清全部出讓價款前不得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二)簡化項目審批流程。

市政府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蓮都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各領導小組要建立健全部門聯審機制,組織發改、財政、經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部門,對申報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并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主要審查分配、運營管理方案。

項目取得認定書后,由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部門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分別辦理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審批手續。對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存量閑置房屋建設等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鼓勵實施以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實行聯合驗收。

(三)加大財稅金融支持。

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要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各項補助資金;市級財政結合現有經費渠道予以支持。蓮都區、開發區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支持措施,加大資金支持力度。要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騰籠換鳥”專項經費等各級各類有關資金,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

(五)給予公共服務支持。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按規定享受教育、醫療和住房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

五、監督管理

(一)嚴格準入管理。

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方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新開工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不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

(二)強化建設管理。

相關責任部門應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產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條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規范租住管理。

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建設方式或不同的建設項目,分層分類制定準入、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標準以及低租金的具體標準,具體標準另行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向基本公共服務行業等特定行業、特定對象出租的,用人單位要配合項目投資主體做好申請、配租、租金收繳、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出租的,用人單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當地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也不得改變租住用途。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涵蓋投資主體、建設單位、運營管理單位、用人單位、承租對象等多主體的誠信檔案,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四)加強權屬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涉及整體轉讓的符合條件項目,須經市政府審核批準,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和土地用途不變。其中,工業項目范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須與生產性廠房一并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p>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由麗水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統籌指導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市建設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經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稅務局、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麗水銀保監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做好監測評價。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有關部門按照省監測評價辦法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評價各責任主體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于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情況成效。

(三)嚴格目標考核。

市政府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納入對蓮都區、開發區以及市直各有關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加強指導督促,推動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有效推進。

七、其他

其他縣(市)可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文件精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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