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麗水海納圖書經營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2MA28J3WM3M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浙麗蓮出版字第KA(5)0090號
住所(住址等):麗水市蓮都區南明山街道石牛路232號綜合樓四樓B區12-2#房
現已查明,當事人麗水海納圖書經營有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辦理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書報刊零售(網絡發行)。2021年10月12日,辦案人員發現當事人淘寶網店鋪未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經調查,當事人日常未盡到檢查資質證照公開情況的義務。當事人未在網頁證照展示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未在網頁證照展示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規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五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之前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案件調查,且之前有過上傳行為,參照《麗水市規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2016)修訂》第七條第(一)項第3目“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的”的規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原則。2021年11月9日,本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1〕010號),并于2021年11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該告知書,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日,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2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麗水分行營業部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1210199229532000101繳納罰款(目前不支持網上銀行轉賬)或掃本決定書末頁二維碼在線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蓮都區人民法院或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11月15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