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8223 | 文號 | 麗政發〔2020〕20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麗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推進依法行政,預防行政爭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布、解釋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市政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請示報告、人事任免、表彰獎懲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實施方案(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除外)等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市政府同意,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管理。
市政府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等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機構,不得自行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負責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等工作;市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清理等工作;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規范性文件立項、提請市政府集體審議、發文及資料歸檔、協助備案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項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書面或其他適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注重征集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積極研究論證企業和行業發展急需的規范性文件項目。
第九條 市級有關單位提請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請立項并經同意。
申請立項時,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實施后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及預防補救措施等作出說明。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加強統籌管理,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歸并后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有明確規定,且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原則上不再制定內容重復或者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規范性文件;部門或部門聯合行文能解決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申請立項的單位負責起草。市政府也可以就立項項目指定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
起草單位可以邀請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有關組織、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草。起草單位應當加強對起草工作的組織領導,保障起草工作質量。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二)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
(三)主管部門;
(四)具體行為規范;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聽取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規范性文件草案涉及起草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縣(市、區)政府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或者縣(市、區)政府的意見。
其他有關單位、縣(市、區)政府對草案內容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協調;經協調后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市政府領導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
規范性文件涉及社會穩定、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或者性別平等保護內容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或者性別平等咨詢評估。
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公眾普遍關注,需要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公開征求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即時制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稿文本及起草說明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按照年、月、日計算,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第十七條 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同意立項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對外公開征求意見;依法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的,起草單位在發文立項申報時應當說明理由,報市政府辦公室同意。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稿應當經起草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告知提出意見的方式、反饋時間、通信地址及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事項。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規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和有關基層單位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涉及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應當專門征求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意見。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應當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將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開展合法性初核,對草案內容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出具明確意見。
第二十二條 審核、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經起草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
未經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起草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完成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后,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征求意見情況有關材料;
(五)制定依據;
(六)政策解讀文本;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規定的起草說明,應當包含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按規定組織過聽證、聽取專家意見、開展風險評估的,起草單位應當同時報送相關材料;依法不公開征求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或情況說明。
第四章 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起草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備的,經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同意后,將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及相關材料批轉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經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同意后,退回起草單位補充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批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開展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重大、疑難、復雜的,經市司法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市司法局認為市政府辦公室批轉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要求市政府辦公室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市司法局審核時限。未按規定補充材料的,市司法局不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退回市政府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應當主要以書面形式開展,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合法性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在審核過程中,市司法局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協助審核、書面征求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吸納法律顧問參與等方式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市司法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作出明確結論,并出具書面的審核意見。
第五章 集體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規范性文件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的,不得提請市政府集體審議。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認真研究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司法局書面反饋。
第三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擬發規范性文件未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溝通機制,未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及時與市司法局協商溝通;經協商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市政府集體審議決定時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審定后認為規范性文件草案可以提交市政府審議的,應當請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請市政府審議的,報市政府領導同意后,退回起草單位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的材料包括: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及征求意見情況匯總說明;
(三)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請審議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就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決定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行文并提請市政府領導簽發予以公布;
(二)屬文字性修改決定的,修改后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行文并提請市政府領導簽發予以公布;屬重大、原則性內容修改決定的,修改后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核后,再安排重新審議決定;
(三)作出暫緩決定的,起草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市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市政府領導決定,暫緩時間超過1年的,不再審議;
(四)作出不同意決定的,不再審議。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六章 公 布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
第三十五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自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同意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規范性文件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發,并統一編號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布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件及其電子文本轉送市政府公報或者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麗水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發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政府門戶網站登載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電子文本。
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時,一般應當同時公布政策解讀或者以視頻、圖表等方式進行解讀。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范性文件的;
(三)依法律、法規、規章及省政府文件規定需要簡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
簡化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后,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作區分處理,刪除或者隱去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后公布。
第三十八條 除依法可不予公布的外,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載明具體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執行的除外。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屬于階段性工作的,應當載明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公布并明確有效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后,由市司法局會同市政府辦公室在15日內向省政府報送備案,30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說明、規范性文件報備說明及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等。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可以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審查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收到的書面審查建議,由市司法局牽頭承辦,市級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市司法局應當自市政府收到書面審查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處理;情況復雜的,經市司法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處理結果應當以書面方式答復提出審查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三條 市司法局應當會同市政府辦公室每隔兩年對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清理或者即時清理,由市司法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標注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狀況并進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立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適時組織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規范性文件不應繼續實施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歸檔材料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材料、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市政府相關會議記錄、草案與送審稿、制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市政府。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起草單位擬定解釋草案,送市司法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四十九條 市司法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7日發布的《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6〕93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