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8222 | 文號 | 麗政發〔2020〕18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規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統一我市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質量,強化政策協同,健全實施機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規劃體制,更好發揮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省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規劃的編制、實施、修訂和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規劃,包括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發展規劃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是根據國家和省級發展規劃以及市委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建議編制,居于我市規劃體系最上位,為其他各類規劃提供遵循??臻g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均須依據發展規劃編制,規劃期與發展規劃不一致的,應根據同期發展規劃的戰略安排適時進行調整或修編。
空間規劃以空間治理和空間結構優化為主要內容,為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落地實施提供空間保障。專項規劃是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促進市場提能升級、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區域規劃主要以上級規劃和市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跨行政區且經濟社會活動聯系緊密的連片區域以及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為對象,以貫徹實施重大區域戰略、協調解決跨行政區重大問題為重點,突出區域特色,指導特定區域協調協同發展。
第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審批、核準(備案)相關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等,應當將規劃作為重要依據??臻g規劃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條 為提高我市規劃管理數字化水平,非涉密規劃應通過浙江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開展規劃立項、前期研究、規劃編制、審批發布、規劃實施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規劃編制經費執行情況納入相關責任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內容。
第二章 規劃立項
第六條 各類規劃編制均須納入年度審批計劃管理。市發改委負責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的立項審批和年度計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市直有關單位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市發改委提出下一年度的規劃編制立項申請。
第八條 規劃的立項申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和期限;
(二)編制依據和類別;
(三)編制方式;
(四)規劃主要內容;
(五)規劃編制進度計劃;
(六)規劃經費來源、依據及預算;
(七)規劃是否同意公開發布。
規劃類別分為重點類、一般類和備案類。規劃編制經費主要是指在規劃編制、規劃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編制、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規劃編制費、專家咨詢費、規劃評審費、印刷費、招投標等費用。各申報單位應在規劃的立項申報前與市財政局做好規劃編制經費溝通工作。
第九條 市發改委擬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建議,包括規劃編制目錄清單、規劃類別和經費需求建議。市財政局根據規劃編制計劃建議,結合年度財力,負責規劃經費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年度規劃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各責任單位負責規劃經費預算的編制、審核和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各責任單位要堅持“自行編制為主、委托編制為輔”的原則,重點類規劃確實無法自行編制的,可部分委托外單位編制。
第十一條 年度規劃編制計劃一經市政府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規劃名稱、主要內容或終止實施編制工作。未列入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的規劃,原則上不得安排編制經費預算或批準實施。屬于各部門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十二條 上級有關部門專門部署或市委、市政府和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編制的規劃,可增補列入當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具體增補程序參照第九條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的規劃計劃,市發改委在浙江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上反饋審定后的規劃名稱、有關要求等內容,并統一賦碼,規劃碼作為規劃全流程管理的標識。
第十四條 規劃賦碼后,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別會同市發改委明確是否需要開展規劃環評或水資源論證。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工作由各責任單位具體承擔,并對規劃編制質量負責。市發改委負責規劃綜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責任單位原則上應在年度規劃編制計劃下達后的1個月內,認真研究確定規劃編制任務書,扎實有序推進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 對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的規劃,委托過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財政局關于政府集中采購規定等文件的要求。市直有關單位要出臺內部規劃管理辦法,提高規劃編制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十八條 各責任單位原則上應在年度規劃編制計劃下達后的2個月內啟動編制工作或完成規劃委托。各責任單位應做好規劃編制的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重大項目論證等前期準備工作;起草規劃草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采取座談會、書面意見征求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市級有關單位和各縣(市、區)的意見建議;凡涉及城市建設、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規劃,須采取公示、聽證等形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加強規劃內容多角度論證和多方案比選,科學確定規劃指標和測算目標并做好平衡協調,充分研究論證重大政策、重大平臺、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等制定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響。
第十九條 各責任單位要認真梳理各單位、公示或聽證過程中征集的意見。對可采納的意見,要相應修改規劃文本;對未采納的意見,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各類規劃原則上應在年度規劃編制計劃下達后的一個年度內完成編制并發布。因國家和浙江省重大戰略或我市發展方向、任務發生變化,確需調整規劃名稱、主要內容、規劃經費、編制期限或終止實施的,有關責任單位應向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提交相關書面申請,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按原規劃立項程序進行報批,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相關調整。有關責任單位做好規劃調整、經費預算、終止實施等后續工作。規劃編制進展情況需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報市發改委。
第四章 規劃銜接
第二十一條 各責任單位應以現行國家和省級相關規劃以及市級發展規劃、空間規劃等為依據,做好規劃銜接工作,并加強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銜接的重點包括規劃主要目標指標、空間布局、重大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和財政資金平衡等。同時,各類規劃應充分體現已制定的重大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確保規劃與重大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目標任務的充分銜接和全面落實。
第五章 評審論證
第二十二條 規劃應經過專家評審論證。發展規劃、重點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由市政府組織專家評審論證,或由市政府委托市發改委,并會同有關責任單位組織專家評審論證。一般類專項規劃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責任單位組織論證。備案類專項規劃由責任單位自行組織論證。
第二十三條 各責任單位應在評審論證會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評審論證書面申請;
(二)規劃文本(評審論證稿);
(三)規劃編制說明;
(四)征求意見書面通知、征求意見匯總及意見采納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評審論證專家組成員,原則上應從發展規劃專家庫中選取;對于市外專家,因特殊情況,專家庫中的專家無法滿足評審論證要求的,可另行邀請其他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名,其中一名為規劃領域外的專家。規劃評審論證應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第二十五條 各責任單位應根據評審論證會修改意見,進一步完善規劃文本。
第二十六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環評或水資源論證的規劃,責任單位應當按程序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應做好規劃編制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規劃專項經費內控制度,保證??顚S茫瑖澜麛D占、挪用、截留等行為的發生;并按照規劃編制委托合同約定和編制進度支付資金,原則上規劃正式發布前不得全額支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 規劃經費實行預算績效管理。規劃經費使用單位在編制經費預算時,要同步編制規劃專項經費績效目標,作為申報經費預算的重要依據;預算執行過程中要加強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規劃編制經費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規劃經費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后,規劃經費使用單位應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局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冃гu價結果作為完善規劃資金管理和安排下一年度規劃經費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規劃經費當年結余原則上由市財政收回。對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實施結束后的結余由市財政收回。
第七章 審核發布
第三十條 市本級的發展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按程序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后由市政府發布。
第三十一條 重點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應報市政府審批,由市政府發布;或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單位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冠以“經市政府同意”的名義聯合發布。
第三十二條 一般類專項規劃由市發改委審批,并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備案類專項規劃由責任單位自行批準發布并報送市發改委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責任單位應在規劃審批發布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審批發布書面申請;
(二)規劃文本(報批稿);
(三)規劃編制說明;
(四)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五)評審論證意見采納情況及修改說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未經規劃立項、銜接審核、評審論證等程序的規劃,不予發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責任單位應于非涉密規劃發布一周內,將其電子版提交浙江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備案。
第八章 規劃實施
第三十六條 政府任期內的重大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等,應依據已編制實施的各類五年和中長期規劃進行謀劃和編制。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應在規劃發布后,及時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具體的年度或分期實施計劃,認真抓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各責任單位應將規劃實施情況作為政務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及時公布實施進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責任單位應組織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市發展規劃中期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審定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結果向審批主體報告,同時抄送市發改委。
第三十九條 經評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對規劃進行修訂的,由責任單位提出修訂意見,按照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和發布。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
麗政發〔2020〕18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