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麗水市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91331102MA28JGHN10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L-ZJ30436
住所(住址):麗水市一品閣3幢2301室
2020年6月28日,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淳安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案件線索移送書》,附材料:1.現場詢問筆錄;2.出團計劃單;3.楊曉麗身份證正反面照;4.楊曉麗手持出團計劃單、身份證正面照;5.游客名單。
2020年7月6日,經局機關批準,對當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調查人員于7月23日、27日對委托代理人熊媛、楊曉麗進行案件調查詢問。8月3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當事人2020年6月20日“千島湖二日游”旅游團,違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案件線索移送書》附:現場詢問筆錄;出團計劃單;楊曉麗身份證正反面照;楊曉麗手持出團計劃單、身份證正面照;游客名單各一份,證明了案件來源和基本違法事實;
2.麗水市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張華芬身份證復印件、張華芬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質;
3.案件調查(詢問)筆錄二份;楊曉麗、熊媛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承認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及熊媛為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的事實。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钡囊幎āF湫袨閿_亂了國內旅游市場秩序,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二)項“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之規定。參照《浙江省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五條:“本條規定中的計罰參數(C)=涉及的旅游者人數×未安排領隊(導游)的天數×100≤0.5萬元,對旅行社的罰款數額0.5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數額0.2萬元”之規定,(C為從事導游活動天數1天×涉及的旅游者人數49人×100=4900)。2020年8月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廣旅體罰告字〔2020〕第002號),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至2020年8月12日,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不得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200元,并處5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熊媛處2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麗水分行營業部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1210199229532000101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青田縣人民法院或蓮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