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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419H/2020-00283 文號 麗發改信用〔2020〕38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文日期 2020-03-2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3-20 10:08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15日  

 

 

 


  

 

                                 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生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促進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提升綠色發展質量,依據《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 《企業誠信管理體系》(GB/T31950-2015)《企業信用評價指標 》(GB/T 23794-2015)《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財經〔2018〕67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麗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方案的通知》(浙辦發〔2019〕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麗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的企業。下列企業應當納入生態信用評價范圍: 

  1.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國控、省控、市控重點企業。 

  2.重污染行業內的企業,重污染行業包括: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16類行業,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污染嚴重的行業。 

  3.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的企業。 

  4.從事能源、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 

  5.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6.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7.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8.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 

  9.規模以上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10.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確定的應當納入生態信用評價范圍的其他企業。鼓勵其他企業自愿參加,逐步增加參評企業數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生態信用評價,是指根據企業生態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評價方法和指標,對企業生態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生態管理手段。 

  第四條 麗水市信用麗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信用辦”)協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經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等開展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 

  第五條 企業生態信用評價,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動態管理、可追溯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企業生態信用信息歸集 

  第六條 企業生態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信息:指反映企業基本狀況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企業類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聯系方式,企業法人代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相關信息等。 

  2.生態環境保護信息:指企業在生態處罰與環境信用評價、資源消耗、污染排放、生態修復等方面的正負面行為信息,主要包括生態相關處罰、環境信用評價、水資源節約、能源節約、污水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固體/危險廢棄物處置、生態修復與保護等。 

  3.生態經營信息:指企業綠色生產經營、產品質量與安全、生態品牌、生態科研、綠色金融、清潔能源建設與運用等生態經營行為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行業分類、生態榮譽認證、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品牌管理、專利與創新、綠色信貸與債券履約、清潔能源建設與運用等。 

  4.社會責任信息:指企業接受監管、生態信息公開、社會責任等正負面行為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信用等級、生態信息披露、生態信用承諾與履約、社會監督等。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與企業生態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七條 市信用辦會同各信息提供單位依照本辦法共同制定并適時更新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信息目錄,明確信息歸集的具體內容和項目。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信息目錄的制定及發布參照國家、省級相關規定執行。 

  麗水市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本行業、領域相關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鼓勵公眾、社會組織、媒體以及企業提供企業生態信用信息,經核實后可以作為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八條 企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五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但依法被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的,自該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信息主體依照國家、省級相關規定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其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屆滿時尚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延至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之日。正面信息自認定之日起超過10年的,不再作為信用評價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生態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指標和等級 

  第九條 企業生態信用評價,采取評分方式,總得分為100分。從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經營、社會責任、一票否決項等四個維度構建評分模型,根據22個指標細項加權平均計算得出評分結果,確定企業生態信用等級。具體參見《企業生態信用評價表》(附表1) 

  第十條 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結果分為4個等級,依次為: 

  1.A級(80分及以上):生態信用優秀。 

  2.B級(60分-80分,含60分):生態信用良好。 

  3.C級(40分-60分,含40分):生態信用一般。 

  4.D級(40分以下):生態信用差。 

  第十一條 企業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的嚴重失信情形的,生態信用評價采取一票否決制,直接判定為D級。 

  第十二條 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結果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根據各級各部門報送歸集入庫的企業生態信用信息自動計算生成,并實時更新。 

  第十三條 市信用辦適時對企業生態信用評價規則進行修正、補充與完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公示及應用 

  第十四條 市信用辦應在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發布評價結果。企業可以通過“信用麗水”網站等渠道,完成認證之后查詢本企業的生態信用評價信息。 

      第十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行業管理、勞動用工、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應用企業生態信用等級,防范交易風險,促進行為自律,推動形成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六條 麗水市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結合工作職責,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專項資金中,充分應用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結果,并向市信用辦及時反饋評價結果的應用情況。 

  第十七條 對生態信用等級A級企業,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在科研項目、科技獎勵申報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2.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專項建設基金項目申報中,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3.在政府資金補助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示范項目、循環經濟試點項目等。(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4.行政審批辦理享受綠色通道及快捷服務、優先受理及容缺辦理服務、告知承諾制服務。(責任單位:市行政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5.引進管理和專業技術等各類人才時,給予相關支持。(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6.綠色金融服務享受優先授信、綠色審批通道、優先安排貸款投放、利率優惠,享受環境污染責任險保費優惠。(責任單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銀保監局、各金融機構) 

  7.優先考慮授予相關表彰或榮譽、媒體宣傳或推介先進典型。(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 

  8.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的可以實施的其它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市信用辦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等適時建立懲戒機制。 

  第五章 信用評價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認為生態信用評價結果或不良生態信用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市信用辦、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信息提供單位應及時核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開展信用修復。企業應當向作出生態信用不良信息認定的具體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生態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對企業提交修復材料。對于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并在部門網站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生態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單位提交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至市信用辦,市信用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生態信用不良信息修復確認標注,并及時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使用生態信用評價結果過程中,如發生信用違約等失信行為的,將被列入企業生態信用評價內容。 

  第二十二條 麗水市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市信用辦聯合調整企業生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不斷完善企業生態信用評價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信用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企業生態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評價表 

 


附件

制度文件附件:企業生態信用評價表.xlsx


附件

制度:《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麗發改信用〔2020〕38號).cebx


附件

PDF:《麗水市企業生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pdf


政策解讀關聯:http://www.luntanhao.com/art/2020/3/20/art_1229286760_1927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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