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8265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0〕88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醫療救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我市困難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提高醫療救助服務能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21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19〕10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浙江省扶貧辦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高質量做好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工作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20〕16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牽頭制定醫療救助政策,指導縣級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培訓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h(市、區)醫療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救助政策實施相關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納入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等支出型貧困對象的認定工作,及時上傳相關認定信息。財政部門按時足額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加強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規范合理使用。衛健部門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公安、退役軍人事務、農業、人社、殘聯、工會、慈善、商業保險等部門或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四條 我市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包括納入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等支出型貧困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章 救助待遇
第五條 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大病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新增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經認定后當月資助參保,次月生效。個人當年已參保繳費的,不退保費,次年起資助參保。對退出對象,當年參保繼續有效,次年起不再資助參保。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含持外配處方到醫保談判藥品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的個人負擔部分,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一)特困供養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給予全額解決。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住院、特殊病種門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不超過4萬元的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4萬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住院、特殊病種門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不超過4萬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救助;4萬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對象、救助待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五)以上四類救助對象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年度救助封頂線15萬元。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普通門診直接刷卡結算產生的自負合規醫療費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頂線1000元。
第七條 根據國家、省相關要求,需對醫療救助待遇進行調整的,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民政部門牽頭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對醫療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經醫療保障制度、商業保險報銷后自負醫療費用仍然較高,基本生活仍然困難的,給予應急性、過渡性臨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流程和管理
第九條 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在納入“一站式”結算管理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即時結算。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積極與民政、衛健等部門做好業務對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拓展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范圍。對于無法通過“一站式”結算的,按照“最多跑一次”、“承諾辦”等要求,切實做好醫療救助對象費用結報工作。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本辦法規定的一個醫療救助結算年度。一個醫療救助結算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在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救助。
第十條 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罕見病用藥保障實行統一的藥品、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的定點管理。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經辦機構推送的信息,對困難人員做好身份標記,在入院登記、就醫結算等環節進行重點提示。
第十三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將醫療機構對困難人員的服務行為全面納入服務協議管理,明確醫療機構在醫療救助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對困難人員自費藥品、自費診療服務使用情況、服務滿意度情況等指標納入考核。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則,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醫保部門應根據批準后的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向財政部門提出醫療救助資金用款申請,申請材料需明確醫療救助資金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內容。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要求,完善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醫療費用審核、結報撥付和結算模式,確保醫療救助對象及時獲得醫療救助結報,提高定點醫藥機構資金撥付效率。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資金不得用于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嚴格實行??顚S谩H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醫療保障部門應通過網站公告、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當地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顚S?。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醫療救助資金的,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麗水市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麗民〔2018〕76號)同時廢止。市內各地醫療救助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