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6287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0〕83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質量品牌建設,深入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品牌戰略、標準化戰略,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以質量為核心要素的競爭力,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牽引,助推麗水經濟高質量綠色發展?,F就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爭創政府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浙江省政府質量獎、麗水市政府質量獎及麗水市政府質量創新獎的單位,每家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60萬元、20萬元。
二、鼓勵開展質量管理創新。對立項并通過驗收的省級、市級質量(管理)創新項目,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補助。
三、努力推動標準創新。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浙江省標準創新重大貢獻獎、麗水市標準創新獎、麗水市標準創新提名獎的單位,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四、鼓勵參與標準制訂。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市地方標準(實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單位,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第二和第三起草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對制訂國家級、省級、市級團體標準,實施半年以上并取得明顯成效的第一起草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對對標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產品標準并獲采標確認的第一起草單位,獎勵5萬元。
五、鼓勵籌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全國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浙江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麗水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單位,經考核認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補助。
六、推進實施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創建。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獲得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立項并以優秀、合格等次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七、實施“品字標”品牌創建計劃。對為主或參與制定“浙江制造”產品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獎勵;對首次獲得“品字標浙江制造”品牌認證且在認證產品上加貼“品字標”標識的單位,給予30萬元獎勵,每多獲得一張“品字標浙江制造”品牌認證證書再獎勵2萬元,最高限額40萬元;對首次通過“品字標麗水山耕”產品認證的生產主體,當年獎勵3萬元,此后3年續展認證的,每年獎勵1萬元。
八、培育壯大商標品牌。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不含司法認定)的單位獎勵100萬元;對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對新獲得“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的單位獎勵10萬元。
九、深化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支持企業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對首次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單位給予獎勵20萬元,每多獲得一張綠色產品認證證書再獎勵2萬元,最高限額30萬元。
十、鼓勵建設公共檢驗檢測平臺。對成立國家質檢中心、省級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并通過驗收的檢驗機構,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20萬元;鼓勵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服務的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管理,對首次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服務的檢驗機構,獎勵20萬元;對首次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企業實驗室,獎勵5萬元。
十一、本意見適用于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或各類組織。有重大的品牌與質量違法記錄的企業或組織,不得享受本意見規定的獎勵政策。
十二、政府質量獎和標準創新獎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保障,其他獎勵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政府質量獎和標準創新獎的獎勵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本意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補助政策與本市其他文件規定的政策相重疊或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只能作為工作經費使用,不得發放給個人。
十三、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之日起《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創建和質量建設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2〕48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浙江制造”品牌創建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14〕1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