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7665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0〕86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0-12-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本級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本級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
應急處置預案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及時、穩妥地處理好因勞資矛盾糾紛,特別是因欠薪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麗水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7〕119 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快速反應、協調配合、控制局面、妥善處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確保社會政治穩定。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本級因用人單位欠薪引發30 人以上討薪人員圍堵黨政機關、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危害生產生活秩序、嚴重堵塞交通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群體性事件。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的根治欠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市委宣傳部、市信訪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廣旅體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市消防救援支隊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根治欠薪工作。
2.2 機構及成員單位職責
(1)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因欠薪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受理社會應急聯動“110”接警報告、12345統一政務咨詢舉報投訴熱線以及相關部門重大欠薪事件報告,并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快速向相關成員單位發出趕赴現場應急處置指令。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成員單位派員成立聯合處置小組,協調處理因企業欠薪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
(3)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協調和指揮,調查核實欠薪事實及數額,監督企業按法定程序發放職工工資,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并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各自領域、行業欠薪處置工作。建設、交通、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5)公安部門負責維持突發群體性事件現場秩序,預防、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受理人力社保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6)宣傳部門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意識,引導農民工增強依法理性維權意識,把握正確輿論導向,防止網絡惡意炒作。
(7)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做好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管等工作;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8)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經營資格的審查,并對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9)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判、執行涉及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經營者惡意欠薪逃匿或轉移資產的,及時介入,依法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及執行措施,及時查封、扣押、凍結相關財產,依法查處轉移資產的行為。
(10)信訪部門負責對因欠薪引發的集體上訪事件的受理、協調和督辦工作。
(11)工會組織負責引導職工依法理性維護自身權益,暢通職工訴求渠道,及時了解并報告用人單位欠薪情況,協同處置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和恢復企業生產秩序。
(12)衛生健康、消防救援、人民銀行等其他部門根據現場情況,在領導小組的領導和指揮下,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響應處置
(1)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欠薪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報告后,應在20分鐘內做出案情初步判斷,在30分鐘內向領導小組報告。報告內容為:①突發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用人單位、涉及人員、破壞程度以及傷亡等情況。②突發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影響程度預測。③當前已采取的措施及處理情況。④公眾及媒體等方面的反映。⑤其他已掌握的情況。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迅速啟動預案,通知有關單位趕赴現場應急處置。
(2)人力社保、工會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接到領導小組辦公室指令后,單位分管領導應快速趕赴現場。討薪人員在 50人以上的,單位主要領導應到現場。事件發生地在市區范圍內的,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
(3)公安部門應根據現場情況配備足夠警力,維持現場秩序,依法打擊惡意討薪、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4)成立現場應急處置小組,統一協調指揮現場處置工作?,F場處置小組組長由人力社保部門負責人擔任,各有關單位應服從指揮,主動配合,密切協同。
(5)在勞動者生活確實困難或用人單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緊急情況下,應啟用政府應急周轉金或工資支付保證金,先行墊付已查實的所欠勞動者部分工資或生活費,解決勞動者生活困難,及時平息事態。
4.后期處置
(1)對因資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工程質量等問題引起源頭性欠薪案件,不能當場處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事發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欠薪事實及數額,責令欠薪企業支付拖欠勞動者工資。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協同處置源頭性欠薪案件。
(2)公安部門及時受理并依法快偵快辦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以及引發的治安案件;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討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3)有關部門應督促、幫助用人單位盡快恢復生產秩序,完善勞動用工管理,并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后期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涉及有勞動爭議的事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及時啟動綠色通道快速處理。
(5)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對欠薪案件行政處理和處罰決定的執行。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財產后,依法優先償付所欠勞動者工資及預先墊付的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
(6)人力社保、發改、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將發生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的用人單位納入信用信息系統或黑名單,實施重點監控和信用懲戒。
(7)司法行政部門對勞動者因拖欠工資問題申請法律援助的,及時提供法律服務,加強訴訟指導。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5.其他事項
5.1 評估完善
(1)各縣(市、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應依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2)各地的根治欠薪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事件處置結束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向市根治欠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處置報告。內容包括:發生突發群體性事件單位的基本情況、導致突發事件的原因、事態發展趨勢、處理經過、處理結果、社會影響評估等。
(3)市根治欠薪工作領導小組應根據需要及時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進一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任務和職責,并對本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以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2 責任追究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對可能引發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問題不關心或推諉、敷衍,致使問題和矛盾激化的;
(2)對處置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工作不重視,不盡責,措施不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對突發群體性事件善后工作不到位,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或推諉扯皮、配合不力再次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