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麗文綜罰字〔 2020〕003號
當事人:麗水市現代建設圖文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20528267366
印刷經營許可證號:(浙)印證字KA(3)003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吳長森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麗陽街690號
2020年11月5日10時21分,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蓮都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各一名執法人員到麗水市蓮都區麗陽街690號,向麗水市現代建設圖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長森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并告知權利義務,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正常營業,證照齊全,但沒有建立印刷企業“五項制度”,整個印刷環節中只查到《制作結算清單》的記錄。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進行拍照取證。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2020年11月6日,經局機關批準,對當事人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11月13日,調查人員向麗水市現代建設圖文有限公司送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11月16日,吳長森到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受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吳長森提供了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麗水市現代建設圖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印刷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對現場的5張照片簽字確認,承認當事人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事實。2020年11月20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文化行政執法現場檢查記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5張,證明了當事人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2.吳長森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承認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事實。
3.吳長森身份證復印件1份、麗水市現代建設圖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印刷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經營主體和身份情況。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制定?!钡囊幎?。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第(一)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事人行為擾亂了印刷市場秩序,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是當事人能配合執法檢查,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原則。
2020年11月23日,本機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文綜罰告字〔2020〕003號),并同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該告知書,告知了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至2020年11月27日,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0年 11月27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