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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動態調整工作制度
時間:2020-10-28 09:29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條目主要包括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渠道和載體、公開對象及公開方式等。

  第三條 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實行動態化管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清理情況,標注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狀況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應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新要求及時修改調整。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應根據本單位職能、工作實際變化及社會公眾關切及時修改調整。

  第六條 行政機關每年對不予公開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進行全面自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應予公開而認定為不宜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2)因情勢變化,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情形已不復存在的,按照應公開盡公開原則,擴大公開范圍:由依申請公開轉為主動公開,由不予公開轉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及時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調整條目,同步修訂主動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等,并報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動態調整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如有違反,將按有關規定責任追究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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