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調查處理;各部門、各單位監察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ǘ┎患皶r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ㄈ┻`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ㄋ模┩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不履行保密審查程序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ǘ┙浿鞴茴I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ㄈ┙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ㄒ唬┣楣澼p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有關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ㄈ┣楣潎乐亍⒂绊戄^大的,對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作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應追究政紀處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同級監察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九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