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把政府機關工作置于群眾監督之下,保證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工作以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為基礎,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為核心,以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為目的,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為麗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評議對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重點是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部門和行業。
第四條 評議的主要內容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落實是否到位等。
第五條 社會評議實行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分類評議、綜合評定,定性評議、定量評議等多種評議方法。
第六條 社會評議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和程序,選聘評議代表,宣傳發動群眾,被評單位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目標、開展自查自糾等;
(二)評議代表采取走訪、座談等形式,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調查被評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三)召開評議大會,評議代表與被評單位負責人進行“面對面”或“背靠背”的評議,全面客觀地評議被評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重點評議存在的問題;
(四)被評議單位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整改結果;
(五)廣泛開展民主測評。研究制定科學的評價體系,通過區分不同類別評議對象,綜合問卷測評和代表評議等多種考核指標,得出最終的評價結果。
第七條 評議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總體部署,依靠人大、政協支持,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引導新聞媒體積極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八條 評議結果要向本級政府,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以及被評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評議代表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行業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評單位的監管或服務對象中產生,由市政府辦公室選聘和培訓。評議代表在聘任期內一般不得兼任被評單位自聘的評議代表或政風行風監督員。評議代表所在單位應對評議代表的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條 評議代表須具備以下條件:熱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經驗;實事求是,聯系群眾;遵紀守法,公道正派;能夠保證一定的時間參加社會評議活動。
第十一條 評議代表的主要職責:了解被評對象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參加評議大會,發表評議意見;參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問卷測評;配合市政府辦公室督促被評單位落實整改等。
第十二條 社會評議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二)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三)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第十三條 被評單位違反規定的,直接列為年度評議不合格單位,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