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情況,并強化督導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工作計劃,并將執行情況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閱簽發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受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縣(市、區)各部門、鄉鎮(街道)向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上報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 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畔⒐_工作的基本概況;
?。ǘ┲鲃庸_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ㄋ模┱畔⒐_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ㄎ澹┮蛘畔⒐_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畔⒐_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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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