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32j/2020-27748 | 文號 | 麗財社〔2020〕182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2-2020-0005 |
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麗水市本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省和我市各項就業創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9〕40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麗政辦發〔2020〕35號)等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是指用于加強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以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的使用管理仍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282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⒅仄栈?,重點傾斜。落實國家、省、市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ㄈ┮子诓僮?,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主要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已享受財政或失業保險基金同類(類似)項目資金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就業補助資金補貼。
第五條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按照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聯合公布的《麗水市本級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清單》(包括增列清單)執行。職業培訓補貼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且履行就業失業登記義務的城鄉勞動者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下同)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二)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新錄用人員,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開展的崗位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崗位技能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城鄉勞動者和在校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ㄋ模╉椖恐婆嘤栄a貼。各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項目制培訓補貼。
?。ㄎ澹﹦趧宇A備制培訓補貼。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
?。┢髽I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對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采取“企校雙制、工學一體”的培養模式培養技能人才的企業,給予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
上述各類職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但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不可重復享受。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鄉勞動者,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按照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第七條 社會保險補貼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蜆I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和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三費”)之和;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ǘ└咝.厴I生社會保險補貼。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和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三費之和,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三)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與家政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內的,給予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企業為家政服務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三費之和的50%,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ㄋ模┮淮涡詣摌I社會保險補貼。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持證殘疾人(以下統稱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下同)或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經營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社會保險補貼。一次性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不超過5000元。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的,補貼標準可上浮20%。
第八條 崗位補貼。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嫘詬徫谎a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或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單位,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參照市區最低工資標準,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補貼。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按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別給予個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九條 就業見習補貼。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見習基本生活補貼。對見習基地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并給予見習人員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補助的,給予見習基本生活補貼。見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為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ǘ┚C合商業保險補貼。對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購買綜合商業保險的,給予綜合商業保險補貼。綜合商業保險補貼標準按實際保費支出確定,每人最高不超過300元。由政府統一購買綜合商業保險的,不再給付綜合商業保險補貼。
?。ㄈ┮娏暺陴B老保險費補貼。對見習基地招(聘)用見習人員并繳納見習期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除外,下同)的,給予見習期養老保險費補貼。見習期養老保險費補貼標準為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實際繳納的見習期養老保險費,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
第十條 求職創業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高校畢業生,孤兒、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求職創業補貼。求職創業補貼標準為每人3000元。存在身份重疊的畢業生,只能按一種身份申領。
第十一條 創業補貼。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淮涡詣摌I補貼。對初次創業的重點人群,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是指重點人群(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初次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含網絡創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及以上的,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5000元。
(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對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帶動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標準為:帶動3人就業的,給予每年2000元;帶動超過3人就業的,每增加1人再給予1000元。每年總額不超過2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重點人群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的,標準可上浮20%。
(三)創業孵化補貼。創業孵化補貼是指市本級創業孵化基地或企業建設補貼期滿后,為創業實體提供3個月及以上孵化服務并正常經營6個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對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大賽、創業宣傳等創業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參與的政府部門組織的省際對口勞務協作和省內勞動力余缺調劑服務、企業開展的政府部門組織的用工監測等,可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備案,符合中央、省及我市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具體項目和標準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麗政辦發〔2020〕35號)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26號)規定的招用欠發達地區農村勞動力就業崗位補貼,《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規定的創業場地租金補貼、從事涉農銷售和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在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服務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到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優秀創業項目資助、全省創業大賽優勝獎勵,《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的到養老、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就業崗位補貼、初次創辦養老、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大賽獎勵、優秀創業者能力提升培訓補貼、安家補貼,《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規定的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獎補、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和低收入農戶成員就業補貼、就業見習指導管理費用、村(社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窗口)補貼,《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8〕50號)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期間的生活費補貼、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等3部門關于做好大學畢業生從事現代農業相關政策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浙農技發〔2018〕11號)規定的高校畢業生從事現代農業崗位補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東西部扶貧勞務協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124號)規定的吸納貧困人員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吸納對口地區貧困人員就業崗位補貼等相關補貼,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其他本通知未列入、但省級以上文件有規定的補貼項目,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人力社保部門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的支出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總額的20%。
第十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自行在就業補助資金中增設未經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ㄒ唬┺k公用房建設支出。
?。ǘ┞毠に奚峤ㄔO支出。
?。ㄈ┵徶媒煌üぞ咧С?。
?。ㄋ模┌l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ㄎ澹叭苯涃M支出。
?。┢栈萁鹑陧椣聞摌I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獎補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ㄆ撸┎块T預算已安排支出。
?。ò耍┓煞ㄒ幗沟钠渌С?。
銀行手續費、銀行票據工本費、異地支付郵寄費等與經辦業務有關的經費支出,應在部門預算中足額安排,不得從就業補助資金中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十八條 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各類補貼的申請材料以省人力社保廳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項相關文件為準。對個人的補貼,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對培訓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或單位代個人申請的補貼,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撥付到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九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形成固定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執行。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等基礎管理數據統一納入全省就業創業和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并加快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二十二條 要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人力社保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績效監控,并在預算年度結束后開展績效自評。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就業補助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和調整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結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要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必要時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及完成情況。
人力社保部門應建立健全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公告公示制度,在資金撥付前,在部門官網或公共就業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或遮擋部分數字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涉及職業資格的培訓補貼還應公布職業資格證書編號;項目制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在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公開公示的同時,要處理好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原則上不予公開家庭住址、聯系方式、銀行卡號、出生日期、家庭困難狀況、身體殘疾情況等涉及享受補貼人員個人隱私的敏感信息,確需公開的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維護好勞動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財政、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財政、人力社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促進就業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麗財社〔2013〕147號)、《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市本級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麗財社〔2014〕115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