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0-14879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9〕59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0-01-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質量,保障行政決策依法、民主、科學,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權限內對關系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
(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民生領域和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重要自然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決定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司法局履行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職責,負責對目錄化管理和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按照本級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清單和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重大項目、重大財政資金使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和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其他單位依照《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制度。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納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范圍,凡是納入目錄清單的決策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實施。
下列事項不納入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范圍:
(一)突發事件應對、立法、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府定價、地方標準制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決策程序規定的事項,以及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
(二)依法須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依法應當先經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后再報有權機關批準的事項,執行《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程序執行。但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中存在可能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爭議較大或者存在經濟、社會和環境風險因素的事項,需要單獨開展論證、評估和決策的除外;
(四)市政府組成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者決策更有效的事項,由其自行決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權作出決策。
第五條 起草單位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法律關系復雜或者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在決策事項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有關程序時,可以同步商請市司法局提前參與。
市司法局對提前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的法律意見或者建議,承辦單位原則上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完成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有關程序,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將決策草案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報送決策草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2.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論證情況說明;
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依據;
4.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和單位集體討論意見等情況;
5.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以及協調情況;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和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的意見;
(四)組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聽證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和聽證報告。
(五)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報送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并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書。
第七條 決策草案相關材料齊全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將決策草案轉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市司法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向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了解情況;
(三)要求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補充有關材料或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和相關單位就所涉專業事項進行咨詢論證。
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九條 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市政府職責權限范圍;
(二)決策草案的擬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四)是否存在其他違法情形。
第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審查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反饋。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事項,經市司法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通知市政府辦公室。補充材料、完善程序、專家論證等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市政府對審查時限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
市司法局提前參與期間所提供的有關修改和論證意見,不代替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完成審查后,應當根據情形分別對決策草案提出以下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屬于市政府法定權限,決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建議提請市政府審議;
(二)決策事項屬于市政府法定權限,決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部分內容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防范法律風險,建議修改完善后提請市政府審議;
(三)決策事項超越市政府法定權限,決策內容或決策程序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律風險分析和說明,提示重大法律風險,出具決策草案“不合法”的意見,建議不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二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時,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作為決策草案的附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三條 對于涉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決策事項內容。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過程中疏忽懈怠,未履行職責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起草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提交虛假或者失實材料,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配合,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組成部門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麗政辦發〔2019〕59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