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24P/2019-03166 | 文號 | 麗人社〔2019〕124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制定背景
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用工促進就業穩定的十五條意見》(麗政發〔2019〕18號),著力提升失業保險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結合“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市失業保險政策相關業務辦理,研究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主要政策內容
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用工促進就業穩定的十五條意見》(麗政發〔2019〕18號)涉及的新增或調整的失業保險相關政策明確具體辦理要求,包括申報對象、申報條件、補貼標準、申報材料、辦理流程等內容,具體的政策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于生活困難失業人員申領臨時生活補助的政策
市本級南明山街道戶籍的低保對象,2019年1月1日后登記失業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后仍處于失業狀態的,可按領取失業保險金月數(最高不超過6個月)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h(市、區)的對象范圍及補助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二、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式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由當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從2019年7月1日起,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麗人社〔2011〕127號)中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行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報銷醫保費的規定停止執行。
三、關于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申領創業扶持金政策
從2019年7月1日起,《麗水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財政局關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申領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創業扶持資金的通知》(麗人勞社〔2010〕115號)停止執行。
三、政策銜接
(含)以后發生的失業保險待遇行為,政策業務辦理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此前發生的失業保險待遇行為,政策業務辦理按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