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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9-14886 文號 麗政辦發〔2019〕34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19-07-1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19-07-16 00:0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30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麗水市市區(指蓮都區行政區域范圍,下同)土地出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一)加強計劃管控。根據“總量控制、城鄉統籌、節約集約、結構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市區出讓土地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未列入商住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的地塊,原則上不得進行土地出讓。嚴格落實土地儲備制度,凡未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除外),原則上不得安排出讓。

(二)堅持規劃先行。明確擬出讓宗地的空間范圍、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要求,規劃設計條件中的用地性質要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土地用途相銜接。嚴格執行按宗地出讓的規定,對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涉及混合兩類以上城市建設用地大類的,必須明確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積。出讓土地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應按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相關規定明確地下空間的規劃條件。

(三)嚴格實行“凈地”出讓。擬出讓宗地供應時必須嚴格土地供應標準,規范土地供應流程,交付土地必須是農用地轉用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涉及法律糾紛,土地權屬清晰(原有不動產權利及他項權利已注銷),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的“凈地”。要建立和完善項目供地審查流程,嚴格執行“凈地”供地要求,不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一律不得出讓;收儲地塊圍墻(圍欄、圍擋等)沒有構筑的,原則上不組織公開出讓。

二、規范土地出讓行為

(一)規范土地出讓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工業用地原則上按照“標準地”制度出讓。

(二)規范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土地出讓方案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準,體現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符合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的各項規定。土地出讓方案應包括擬出讓宗地的具體位置、空間范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土地交付條件、土地使用條件、出讓起始價、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和期限及是否可分割銷售(包括自持比例及建筑面積)等內容。

(三)規范出讓地價管理。土地出讓起始價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專業評估基礎上,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情況,經地價協調確認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工業用地土地出讓起始價不得低于國家、省公布的最低價標準,其他土地出讓起始價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80%。其中,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土地出讓底價必須在估價報告的基礎上,依據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因素,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嚴禁泄露。

(四)嚴格土地出讓條件設置。經營性用地出讓嚴禁在土地出讓公告及相關出讓文件中為特定競買人設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30號)第二條第二款中禁止的前置條件及其他具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涉及配建項目的,相關部門要明確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內容、主體、時序等內容,征收實施單位要明確安置用房配建要求,并出具相關書面意見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工業用地可根據經濟轉型、產業升級、節約集約要求設置產業類型、投入產出、生產技術等開發建設要求。

(五)規范執行土地出讓網上交易。嚴格落實《浙江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網上交易規則(試行)》(浙土資規〔2017〕4 號)要求,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用地以及一宗地公告后有兩個以上競爭者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采取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應通過浙江省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三、嚴格土地出讓履約管理

(一)強化土地出讓批后監管。充分利用浙江省建設用地動態監管系統,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機制,將動態巡查納入日常工作鏈條,明確責任單位,落實專崗專人,健全巡查隊伍,實現對每宗土地從開工到竣工的全程監管。

(二)明確開竣工認定標準。

1.開工標準: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且不間斷施工為準。

2.竣工標準: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用地項目“竣工測驗合一”驗收,且驗收合格的申請驗收受理時間作為項目竣工時間。經批準同意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以申請用地項目最后一期的“竣工測驗合一”驗收,且已驗收合格的申請驗收受理時間作為項目竣工時間。

(三)嚴格延期開竣工問題處置。

1.屬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開工的國有建設項目用地,經調查認定后,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置;也可以自客觀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從簽訂補充協議之日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土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尚未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處置。土地使用權人繳納土地閑置費后,出讓人與土地使用權人應簽訂補充協議,可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

3.土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向出讓人支付竣工違約金。經批準同意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違約金按未能如期竣工部分土地相應比例出讓價款計算。

4.受讓土地因法院執行而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閑置土地認定標準,司法查封后滿一年以上未動工的,可不認為閑置土地。在司法查封期間可不計收開竣工違約金。受讓土地在司法查封前,發生開竣工違約的,截至司法拍賣日前的違約金由原土地使用權人繳納;司法拍賣后與新受讓人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

5.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開竣工、不及時繳納土地價款和違約金且未處置到位的項目,不得通過土地復核驗收,不得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對相關土地用地單位,結合土地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負面清單,并根據相關部門聯合懲戒的要求,依法限制其參加轄區內的土地出讓活動。

四、切實落實土地出讓管理工作責任

要切實強化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土地出讓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把預防和治理土地出讓領域腐敗問題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來抓,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行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麗景園管委會要按照“誰報批誰負責、誰實施誰監管”的原則,建立健全涵蓋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建設項目跟蹤、信息現場公示、價款繳納提醒及催繳、開竣工預警提醒、開竣工時間認定、項目現場核查、閑置土地處置等環節的“全覆蓋、全過程、全鏈條”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機制,切實承擔和落實各自范圍內的土地出讓管理各項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加強市區土地出讓領域的調控和監管,市各相關單位要按照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確保土地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五、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之后新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及其后續處置按本意見執行。

(二)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訂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相關政策。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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