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9-14899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9〕49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10-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部門職責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警監測
3.2 預警措施
3.3 信息報告
3.4 分類處置
4 事件級別
4.1 Ⅰ級(特大)債務風險事件
4.2 Ⅱ級(重大)債務風險事件
4.3 Ⅲ級(較大)債務風險事件
4.4 Ⅳ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5.2 財政重整計劃
5.3 輿論引導
5.4 應急響應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記錄總結
6.2 評估分析
6.3 責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保障
7.3 資源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其他保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構建市、區兩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主體,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我市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3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與化解的意見》(浙政發〔2017〕2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39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統一領導。
市政府對市、區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市級有關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市級地方政府性債務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市、區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
1.3.2 分級負責。
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誰借、誰還、誰管”的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履行債務風險防范的主體責任,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1.3.3 及時應對。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全面評估風險狀況,動態跟蹤風險變化,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防范化解債務風險。
1.3.4 依法處置。
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按照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并維護好各方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置。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市級范圍內市、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財政金融風險,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本預案所稱存量債務,是指經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
1.4.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債券風險事件:指省政府代發并轉貸我市的一般債券、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2)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債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1.4.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指由企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擔保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需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責任卻無力承擔。
(2)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指企事業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償債或擔保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定需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卻無力救助。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作為非常設機構,負責領導本地區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當本地區出現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根據需要轉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風險事件應對工作。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國資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審計局、市金融辦以及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麗水銀保監分局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調整成員單位。
蓮都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區域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2.2 部門職責。
2.2.1 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承擔同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日常監控和定期報告,組織提出債務風險應急措施和方案。
2.2.2 債務單位主管部門是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部門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落實債務還款資金安排,及時向本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2.3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評估本地投資計劃和項目,根據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劃,牽頭做好企業債券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 審計部門負責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開展審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2.5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2.2.6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合理控制土地出讓節奏;當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適時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和出讓計劃。
2.2.7 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負責開展金融風險監測與評估,牽頭做好本地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
2.2.8 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做好風險防控,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牽頭做好銀行貸款、信托、非法集資等風險處置工作。
2.2.9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實地方政府性債務償還化解責任。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警監測。
市財政局根據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定期測算評估市、區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并作出預警,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及時報告市政府并通報市有關部門、蓮都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做好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分析工作,及時應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市政府、蓮都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議,承諾用以后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納入監測范圍,全面評估風險狀況,定期排查風險隱患。
3.2 預警措施。
債務率超過警戒線(100%)的地區,要認真分析風險情況,制定年度化債計劃,落實各項化債舉措,逐步降低債務風險,按要求將政府債務風險指標降到警戒線以內。債務率低于警戒線的中低風險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保持債務率在合理區間內運行,切實防止轉變為高風險地區。
3.3 信息報告。
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現問題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3.3.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政府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報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接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市本級政府債務風險事件由市財政局向市政府報告。
3.3.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政府或有債務的債務人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或有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向本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確認無力履行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后,涉及地區的事件由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接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市本級或有債務風險事件,由主管部門(或債務人)會同市財政局向市政府報告。
3.3.3 報告內容。
包括預計發生違約的政府性債務類別、債務人、債權人、期限、本息、原定償還安排等基本信息,風險發生原因,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
3.3.4 報告方式。
一般采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的方式。
3.4 分類處置。
3.4.1 地方政府債券。
對地方政府債券,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3.4.2 存量或有債務。
(1)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具體金額由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2)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4.3 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
對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施行以后,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3.4.2第(1)項依法處理。
3.4.4 其他事項。
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的具體辦法按《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及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實施。
4 事件級別
按照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當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照較高一級處置,防止風險擴散;當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級后的級別處置。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監測主體為市、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
4.1?、窦墸ㄌ卮螅﹤鶆诊L險事件。
Ⅰ級(特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代發并轉貸我市的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本息兌付出現違約;
2.市本級或蓮都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市本級或蓮都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4.市級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0%以上;
5.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極為惡劣;
6.市政府需要認定為Ⅰ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2?、蚣墸ㄖ卮螅﹤鶆诊L險事件。
Ⅱ級(重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蓮都區政府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蓮都區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市、區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政府債務應償本金5%以上(未達到10%),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5%以上(未達到10%);
4.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
5.市政府需要認定為Ⅱ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3?、蠹墸ㄝ^大)債務風險事件。
Ⅲ級(較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市、區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以上(未達到5%),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上(未達到5%);
4.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
5.市政府需要認定為Ⅲ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4 Ⅳ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
Ⅳ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市、區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以下,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下;
2.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一般群體性事件;
3.市政府需要認定為Ⅳ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對各自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市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市有關部門、蓮都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日常債務風險監測,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文件規定,妥善處理地方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同時,加強財政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因流動性管理不善導致地方政府性債務違約。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風險事件的,根據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因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發生群體性事件,在按本預案進行處置的同時,啟動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5.1.1 Ⅳ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措施。
(1)發生債務風險地區的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風險事件進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確責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務風險,同時,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專題向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①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一般債務違約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調減投資計劃、統籌各類結余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預備費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虺袚匾戎熑蔚幕蛴袀鶆?,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債務,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債務違約的,在保障部門基本運轉和履職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通過調入項目運營收入、調減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計劃、處置部門和債務單位可變現資產、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扣減部門經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對部門提供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③因債權人不同意變更債權債務關系或不同意置換,導致存量政府債務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轉換成政府債券的,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由債務單位通過安排單位自有資金、處置資產等方式自籌資金償還。若債務單位無力自籌資金償還,可按市場化原則與債權人協商進行債務重組或依法破產,政府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政府或有債務,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④在恢復正常償債能力前,除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能夠緩建的,可以暫停建設,騰出資金依法用于償債。暫停新增地方政府債券。
(2)市、區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劃。蓮都區政府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3)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財政局。
5.1.2 ?、蠹墏鶆诊L險事件應急響應措施。
除采?、艏墏鶆诊L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加強政策指導,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通報風險處置情況,必要時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指導支持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2)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本金(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有困難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請由市財政先行代墊償還,事后扣回。
5.1.3?、蚣墏鶆诊L險事件應急響應措施。
除采?、艏?、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轉為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匯總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動態監控風險事件進展,指導和支持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化解債務風險。
(2)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并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定的,可以向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支持,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市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3)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督促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落實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跟蹤債務風險化解情況。幫助或接管風險地區財政管理,幫助制定或者組織實施風險地區財政重整計劃。
5.1.4?、窦墏鶆诊L險事件應急響應措施。
除采?、艏?、Ⅲ級、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將市級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向省財政廳報告。
(2)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建立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報告機制,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定期向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相關信息,重大事項必須立即報告。
(3)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請市政府通報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地區名單。
5.2 財政重整計劃。
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財政重整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資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風險解除后再行恢復。
2.優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一是壓縮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資計劃,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設立各類需要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等,已設立的應當制定分年退出計劃并嚴格落實。二是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公務出國(境)、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大力壓縮政府咨詢、差旅、勞務等各項支出。三是控制人員福利開支。機關事業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采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暫停地方自行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項補貼政策,壓減直至取消編制外聘用人員支出。四是清理各類對企事業單位的補助補貼。暫?;蛉∠胤匠雠_的各類獎勵、對企業的政策性補貼和貼息、非基本民生類補貼等。五是調整過高支出標準,優先保障國家出臺的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相關支出政策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統一標準。六是暫停土地出讓收入各項政策性計提。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應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3.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4.申請市政府支持。采取上述措施后,發生債務風險的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請支持。
5.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后,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必須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統一報省政府備案;蓮都區政府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市政府對蓮都區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調整方案要加強審核評估,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決議的,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6.改進財政管理。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
5.3 輿論引導
根據處置債務風險事件的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有關政府或其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專門的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5.4 應急響應終止。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實現財政重整目標,報經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響應措施。
6 后期處置
6.1 記錄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有關地方政府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政府報告。
6.2 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地方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對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應急響應過程、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效果以及對今后債務管理的持續影響等。同時,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6.3 責任追究。
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后,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銀保監部門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6.3.1 違法違規責任范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
政府債務余額超過經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舉借政府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政府或其部門違反法律規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
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未按規定對舉借政府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2)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與化解的意見》(浙政發〔2017〕27號)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政府及其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
政府及其部門通過企事業單位違法違規舉借債務;
政府及其部門通過建設—移交(BT)模式違法違規融資建設政府項目;
政府及其部門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政府及其部門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
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政府及其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違規改變債務資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門惡意逃廢債務;
債務風險發生后,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
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償還企業債務本息;
其他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的行為。
6.3.2 責任追究程序和措施
(1)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專項調查或專項審計,核實認定債務風險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形成調查或審計報告,報市政府審定。
(2)有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銀保監部門根據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市政府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于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啟動應急響應時,相關政府應當保持應急指揮聯絡暢通,相關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向上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提供單位地址、聯系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多種聯系方式,并指定聯絡人員。
7.2 人力保障。
市、區政府和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債務管理力量,落實專人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增強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能力,提高相關人員日常管理、風險監測和輿情應對等能力。啟動應急響應的相關政府應當部署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7.3 資源保障。
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相關政府要統籌本級財政資金、政府及其部門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債資源,為償還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7.4 安全保障。
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定,對涉密信息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7.5 其他保障。
市、區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咨詢機制,抽調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專家組,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法律等方面支持。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市財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培訓、演練,加強業務指導,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8.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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