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160R/2018-02014 | 文號 | 麗科〔2018〕47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1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科技局、開發區經發局:
為貫徹落實《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生態工業發展“31576”五年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快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麗水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建設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高新技術企業源頭培育,推動麗水高新技術產業提速發展,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生態工業發展“31576”五年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決定建立麗水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入庫是指企業按本細則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標準和程序納入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三條 麗水市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申請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培育標準和程序
第四條 申請入庫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邴愃凶猿闪⒁荒暌陨系木用衿髽I,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過高新技術企業;
(二)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ㄈ┢髽I在其主要產品(服務)技術領域有相關知識產權活動,包括:
1、擁有1項及以上發明專利授權或受理;
2、擁有3項及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授權或受理。
?。ㄋ模┢髽I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髽I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ㄆ撸┢髽I建立了技術(新產品)研發項目立項、結題等相關制度;
?。ò耍┢髽I建立了比較清晰的企業全員和科技人員相關人事檔案;
(九)企業建立了比較規范的研發投入核算體系,對研發費用進行獨立核算;
?。ㄊ┢髽I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申請入庫程序:
?。ㄒ唬┤霂焐陥蟆J锌萍季置磕臧l布入庫申報通知,進行集中受理。各縣市區、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轄區內入庫申請企業的初審和推薦工作。申請入庫企業對照入庫標準登錄“麗水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系統”,按要求完成網上申請材料提交,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
1、《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申報書》;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員清單);
5、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總收入明細表、主要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包括會計年報、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
7、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入庫評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申報入庫企業進行評估,主要從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并根據培育標準出具評估結果。
?。ㄈ┤霂旃?。市科技局根據第三方評估結果擬定入庫企業名單并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公布。
第六條 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如發生更名、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與培育標準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一個月內報告市科技局;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條 入庫企業在3年培育期內成功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在現有研發投入后補助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的基礎上,對其在培育期間(按年度,含同一年度入、出庫)發生的研發投入,再給予研發投入2%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研發投入補助不超過50萬元),增加的2%部分在企業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次年予以兌現。入庫企業申報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優先給予立項或推薦。入庫企業申領科技創新券的,享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申領額度標準。
第九條 各縣(市、區)、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培育計劃,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臺賬,引導企業對標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薦一批、認定一批”工作態勢。
第十條 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機構根據培育庫入庫企業名單定期上門走訪、重點幫助輔導,并進行日常跟蹤分析,促進企業盡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十一條 鼓勵入庫企業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加強技術創新,積極獲取和維護知識產權,強化高新技術產品導向,加快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對已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資格:
1.入庫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十條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的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第十三條 企業對入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自覺接受科技、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入庫企業的優惠政策,各縣(市、區)請參照執行,所涉及兌現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涉及其他政策的,按就優原則,不重復享受。涉及“一企一策”優惠政策的,不重復享受。涉及開發區企業的獎勵和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分別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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