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8-27670 | 文號 | 麗政發〔2018〕32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6-0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麗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7〕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將麗水市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以及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通知如下: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麗南行政村等村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見附件1)。
(二)秋塘行政村等村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見附件2)。
?。ㄈ┥彾紖^范圍內其他村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見附件3)。
?。ㄋ模┥虡I用房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予以一次性補助。
?。ㄎ澹┡R時安置補助費計算具體事項。
1.大港頭鎮、碧湖鎮、老竹鎮政府所在地范圍參照附件2范圍標準執行。
2.實行產權調換、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之月起至選定安置房后6個月止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人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雙倍支付。
3.實行遷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之日起至放樣后6個月止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在安置小區內安置的,若放樣6個月后,小區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電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規定的標準繼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小區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電配套到位。實行遷建安置的,征收人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文件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雙倍支付。
因被征收人無理阻擾而延誤配套工程建設時間、不參加安置地基選定、干擾安置地基選定、逾期不動工建設的,征收人不得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
共有產權房屋面積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繼承、析產(或分攤)后戶均建筑面積達不到45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搬遷費標準
類別 | 計量單位 | 單價(元) | 補助次數 |
住宅 | 平方米 | 15 | 2次 |
辦公 | 平方米 | 15 | 2次 |
商業 | 平方米 | 15 | 2次 |
工業 | 平方米 | 50 | 1次 |
搬遷費每戶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產權(含繼承、析產、分攤)按一戶計付。工業企業對搬遷費標準有異議的,可由征收雙方委托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標準
?。ㄒ唬┕I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按被征收工業用房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裝潢等費用)的5%予以一次性補助。
?。ǘ┥虡I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裝潢等費用)5%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補助。
上述商業用房是指臨街底層店面房屋,征收時仍在營業的;房產證、土地證注明用途為商業用房的,按房產證面積結合實際情況認定其商業用房面積。
四、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變用途為商業用房并連續使用的憑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發票,按原法定用途補償安置后,根據改變用途的不同時間按被征收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發布的前兩年)給予補貼,但原法定用途市場評估價加上補貼之和不能超過被征收商業用房的市場評估價數額。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發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項目臨時安置費標準,以及遺留項目未簽約的住宅、廠房、辦公用途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按本通知執行;遺留項目未簽約的搬遷費按本通知執行;遺留項目未簽約的工業、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標準按原有規定標準執行。
附件:1.麗南行政村等村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2.秋塘行政村等村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3.蓮都區范圍內其他村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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