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93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8〕66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18-06-2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社會救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47號)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按本細則規定墊付市轄區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以及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或逃逸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確需適當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由市財政、公安、衛生、農業、人力社保、民政、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麗水支隊等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組成的麗水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研究救助基金的運作,審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第五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市財政部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公安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地方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受理、審核受害人困難救助申請。
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相關規范及時搶救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由本部門受理的涉及農業機械道路外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事故責任人追償,受理、審核涉及農業機械道路外事故中的受害人困難救助申請。
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指導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搶救費用的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地戶籍救助對象生活困難狀況的調查及核實,協助做好救助善后處理。
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麗水支隊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高速公路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受理、審核受害人困難救助申請。
市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協調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各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對接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部門,對外稱麗水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簡稱“基金辦”),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救助基金專戶的監督;
(二)救助基金支付和核銷審定;
(三)每季度向領導小組報告救助基金收支結余情況;
(四)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麗水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簡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市財政局,具體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立救助基金專戶;
(二)救助基金支付的審核;
(三)辦理救助基金支付;向基金辦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法追償墊付款。
第三章 救助基金籌集和使用
第八條 救助基金來源:
(一)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撥付的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省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所得價款;
(四)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五)救助資金孳息;
(六)依法向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七)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八)社會捐款;
(九)其他資金。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用于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確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搶救時間需超過72小時的,由承擔搶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醫療機構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為理由推諉、拒絕或拖延救治。
第十條 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或逃逸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造成事故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救助申請,可給予一次性生活困難救助,最高限額3萬元。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提高救助限額的,由領導小組“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醫療機構組織搶救,并查明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機動車是否繳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情況、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實。
第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需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提供事故情況說明,向醫療機構出具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填寫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搶救費用證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的,應當同時填寫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通知書;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三)受害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身份無法確定的證明(說明);
(四)搶救費用清單及相關搶救證明材料;
(五)特殊情況下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的,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供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等,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醫療機構提供的搶救費用清單進行審核,并在申請材料上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至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符合上述第九條規定的,處理該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出具喪葬費用墊付通知書,告知受害人親屬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喪葬費用。
第十七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身份明確的,受害人親屬可以填寫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憑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明及喪葬費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喪葬費用。
第十八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殯葬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因機動車肇事逃逸的造成事故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難且確實需要救助的,受害人或其親屬可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生活困難救助書面申請。市公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市公安部門書面通知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困難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務公開欄內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市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反饋給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提出生活困難救助意見。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墊付條件的,及時將搶救費用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將喪葬費用直接支付給受害人親屬或者殯葬服務機構。符合困難救助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受害人傷亡程度和家庭狀況提出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生活困難救助款直接支付給受害人或其親屬。
第二十一條 對搶救費用有異議的,市財政、公安、衛生、人力社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救助機構做好搶救費用的核實確認工作,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會審或提請領導小組審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細則規定從救助基金中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進行追償。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
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確實無法追償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省財政廳制定的核銷辦法并報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予以核銷。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應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加強對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追償情況的監督管理,救助基金應??顚S?,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發現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基金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適用本細則。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等道路以外的地方作業、轉移發生的事故,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接到報案、處理的,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 經相關有資質部門或機構鑒定為機動車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九條 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麗水支隊管轄的高速公路上發生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且確實需要救助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3〕158號)同時廢止。
附件
麗政辦發〔2018〕66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