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65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8〕34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18-04-12 | 有效性 | 廢止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18—0007 |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購若干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購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麗水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多渠道解決安置難的問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1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中心城區當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寓安置期房回購是指麗水市中心城區范圍內,2018年1月1日以后發布征收公告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被征收人(安置對象)選擇公寓安置的,根據自愿申請原則,由征收部門對公寓安置期房實行回購的一種安置方式。
第三條 公寓安置期房回購可以實行全額或部分回購。實行部分回購的,申請回購面積不得少于40㎡且剩余的公寓安置面積不少于60㎡。
被征收人選擇公寓安置期房回購的,應當在簽訂公寓安置協議后3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并簽訂公寓安置期房回購協議,逾期視為放棄選擇公寓安置期房回購的權利。公寓安置期房回購后,被征收人(安置對象)仍可申請以“房票”安置方式購買限價定向銷售商品住宅。
第四條 根據《麗水市中心城市北城農民安置控制規劃》及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公寓安置小區,以每年第一季度末為估價時點評估公寓安置小區的市場價格,經征收部門綜合確定公寓安置期房回購年度價格,每年公布。
被征收人(安置對象)實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購的,給予公寓安置期房回購款15%的獎勵。
第五條 實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購的,回購面積根據公寓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確定。部分回購的,公寓安置部分的面積按相應比例扣留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款。
公寓安置期房回購結算時,應扣回原公寓安置協議約定的廉購價或優惠價標準應繳房款。
第六條 對實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購的被征收人(安置對象),征收部門根據公寓安置期房回購當年的標準結合相應比例的被征收面積,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公寓安置,且已根據人口結構確定安置面積并簽訂公寓安置協議的,在安置房分配前因人口增長需增加的安置面積,可按人口增長當年公布的公寓安置期房回購年度價格進行回購,同時給予公寓安置期房回購款15%的獎勵。
第八條 中心城區是指《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1號)所列附件1、附件2范圍。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