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63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8〕 27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18-03-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根據《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264號令)、《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麗水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麗政發〔2004〕41號)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被征地農民階段性生活補助調整為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
(一)生活補助費發放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勞動年齡段內的;
2.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
3.經就業培訓后仍未能就業的;
4.生活確有困難的。
(二)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二、明確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資金財政分擔機制
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先保后征有關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40號)精神,按照土地“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資金按照區域劃分由市政府、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景寧縣政府分別承擔。其中,市政府負責白云、萬象、巖泉、紫金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南明山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其中屬于麗景民族工業園范圍被征地的由景寧縣政府承擔);蓮都區政府負責其它鄉鎮管轄范圍。蓮都區行政區域內屬國家、省、市工程項目征收土地由市政府承擔。
三、工作分工
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工作涉及面廣,人力社保、征收、國土、財政、民政、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要加強協作,積極做好新、老政策銜接、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政策落實到位。
(一)征收、國土部門負責監督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政策的落實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監管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就業促進及就業狀況確認工作。
(四)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發放對象的確定及補助費發放工作;同時協助人力社保部門做好培訓和就業促進工作。
(五)民政部門配合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發放對象生活狀況的審核工作。對生活困難的認定,主要考慮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因傷病受災造成生活困難等情況。同時,要結合其本人及家庭收入情況綜合考慮。
四、其他事項
(一)2018年3月27日之前已經批準確定為被征地農民階段性生活補助發放對象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從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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